两会特别报道——关于尊严
2010年03月15日 15:38中国新闻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关于尊严

——权利若坚实,尊严自然来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个月前在新春团拜会上说出这句话后,其中的“尊严”旋即成为社会热词之一,激起中国人心底强烈的情感波澜。但令人难以预料的是,相关表述竟然出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这件事创下了两个史上先例:此前没有中国领导人这样说过,此前政府工作报告也从未这样写过。

稍微了解中国政治的人都清楚,温家宝是在代表执政党向中国人民做出承诺,是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发展日新月异,如今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三。相应地,中国老百姓绝大多数也基本告别了“温饱”时代,向小康社会迈进。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无忧后,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目标。执政党发现并顺应大势,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所谓的“尊严”。

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尊严的产生,依赖于各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裁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纠纷。法治施行的关键,首先在保障《宪法》中诸公民权利的落实。

在《宪法》所载明的公民诸权利中,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权,对于解决中国当下的发展方式、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经常伤害这一至关重要的公民权利。也正是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考虑,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中。

除了财产权利之外,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003年,大学生孙志刚之死导致《收容遣送条例》被废除,体现了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这一人类文明的高贵理念。而此次《选举法》的修改,虽然对于进城农民工和异地居住的公民选举权之落实有待时日,但已经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公民法律权利均等化的原则和方向。这些正在修改或者已经修改中的法律,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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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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