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醉驾误伤乘客是执法偷懒
2009年10月12日 15:37(辽沈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醉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惩醉驾自不待言。但是,司机醉驾连坐乘客的 “处罚”设计,却让人看不懂。司机与乘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无论司机与乘客是否具有其他的社会关系 (譬如亲属)。服务者的违规违法行为株连被服务者,这本身就是一种错位的立法逻辑。劝阻和制止司机醉驾,可以视为是公民的一种责任,但责任归责任,终归不是法定义务,纳入刑罚范围即是法律的越界。就如同那些围观邪恶横行的冷漠看客,对其行为我们再愤怒和嗤之以鼻,也不能将之绳之于法。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因为救火使用了大量的水导致池鱼没有生存的空间,而司机醉驾连坐乘客也大抵是这个道理,治理醉驾的管制力量越过了边界,就会“殃及”乘客的权利。要说的是,管理举措或许可以偷偷懒,但法律制度和公共执法却偷不得一点懒。治理醉驾, “治”司机不能“治”乘客,司机醉驾连坐乘客应慎行。□陈一舟

  (辽沈晚报)

乘客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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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一舟   编辑: 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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