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乘客连坐”是法制打醉拳
2009年10月12日 15:36www.shxb.net 】 【打印共有评论0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古时,我国的连坐制度曾让人心惊胆战,如今在公安交管部门基本定型的监管思维中竟然又出现了这一凶悍蛮不讲理的追责模式的影子:司机醉驾,乘客连坐。呜呼!这一制度如将正式推行,在今后不确定的时间里都有可能成为乘客的你我他,在乘坐任何一辆机动车辆时都必将陷入一种人人自危的惶恐,因为除非司机已经烂醉如泥、酒气熏天,具有了深度醉酒者的明显特征,在很多情况下,凭借肉眼凡鼻,我们实在是很难判断那些体质不同、酒量不同、饮酒或醉酒后行为方式不同的司机到底是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还是无酒驾驶?

在民主和法制日益进步的当今社会,这种复古的连坐问责模式实在让人哭笑不得。按理说,醉驾者害人害己,公安部门重拳打击醉驾,我们无比欢迎大力支持,但打击醉驾何必要打击到我们普通乘客头上?按照如此逻辑,司机醉驾后,是否与这一行为有关的酒店、酒厂、车商、车厂抑或司机的家属都该连坐?而交管部门是否也该因失职而首先连坐?想来着实令人捧腹。

“过罚相当”是刑罚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受到的处罚必须与其过错相适应,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处罚,遵循这一原则,醉驾司机有错,完全应该“好汉做事好汉当”,普通乘客没有监管司机的职责,也就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不能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承担着监督司机职责的公安交管部门在准备推行的司机醉驾乘客连坐制度中,把部分责任转嫁到了普通乘客身上,这种荒唐的转嫁行为加重了乘客的义务,加大了乘客的风险,侵害了乘客的权利,违背了法律基本准则,是在开法制的倒车。公安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的乘客连坐制度,以其是非不分、责任混乱、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表现,很容易让我们产生联想:法制也喝醉了,也打起了醉拳!

幸好,公安部门的《意见》还在征求意见中,但愿在喝了社会各界给其配制的“舆论解酒药”后,这个即将列入国家法制体系中的《意见》能够清醒过来。李英锋

驾司机   乘客   醉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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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英锋   编辑: 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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