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规定:司机醉驾,乘客受罚 引发争议?
2009年10月12日 15:34(沈阳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对此,沈阳市民反响强烈。

升级:“醉驾”将纳入刑法

据介绍,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都有所加重,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变化:司机醉驾,乘客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改变,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条款,同时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和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的内容。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乘客:“我能给公交司机验酒吗?”

对于“司机醉驾,乘客担责”这一变化,沈阳一位司机明确表示支持,“有时候出去应酬,很多人非逼着喝酒!”这回规定如果实施了,劝酒或见朋友酒驾不制止就属于鼓励和教唆犯罪,交管部门就可以对不制止酒驾的同乘者进行处罚。

持反对意见的几位老人表示,“我们坐车也没法知道司机喝没喝酒,‘不制止酒驾的乘坐者要被罚’这一条应该面向私家车,要不以后坐公交车还得先找个仪器测一下司机。”而另一位市民则表示“查司机醉驾是交警的职责”。

律师:“罚乘客”无法律依据

对此,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表示,醉酒驾车的处罚对象,着重是那些必须处罚的违法者,即酒后驾驶人。对一般公民即乘车人进行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乘车人及乘客只有选择是否乘坐酒后驾驶者车辆的权利,而无权干涉或制止驾车人的酒后或醉酒驾驶行为,也没有这样的法定权力和责任,如果对乘客进行处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记者 杨硕

(沈阳晚报)

驾司机   乘客   酒驾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杨硕   编辑: 高蕾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