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亿巨奖得主的身份该不该公开?
2009年10月13日 20:23半岛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倍投彩票3.6亿元 漫画:徐建军

据《成都商报》10月11日报道,中国彩票爆出史上最高中奖纪录,河南一彩民凭借倍投了88倍的彩票,获得总奖金高达3.6亿元,成为我国彩市中奖第一人,至今中奖者身份神秘莫测。

离奇的中奖方式和天文数字般的中奖金额引发了如潮的质疑,河南省福彩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丝毫未消除公众的疑虑,纷纷要求公开巨奖得主身份来自证清白。就在如烟似雾的猜测中,又有人爆出“中国彩王”为安钢一名在职职工,已携家带口连夜撤离安阳。

逼彩票巨奖得主现身是多数暴力

逼巨奖得主公开身份,笔者以为,不但夹杂着窥私欲望、羡慕忌妒和仇富心态的复杂情绪,更是一种侵犯少数人权利的多数暴力。

不错,彩票发行是一种公共事业,公众有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是有限度的,只能止于对程序、过程和制度的知情和监督,而不能扩展到中奖者的身份。 《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保护中奖彩民的隐私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你自己是中奖者,你会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吗?

一个听起来很有理的理由是,3.6亿元的中奖概率微乎其微,不公开得主身份就很难让人信服。彩票本就是一种类似博彩的事业,凭的就是运气,中了就是100%,没有中就是零——认同了这个游戏,也就接受了游戏规则,也就认同了可能出现3.6亿元甚至更大的奖。

另一个更理直气壮的理由是,彩票行业公信力很差,所以有必要自证清白,这是典型的盲目怀疑。彩票行业确实曝出过许多作弊的丑闻,但并不代表河南此次的巨奖也一定有猫腻,不能让这个巨奖得主承担彩票公信力差的代价。程序有问题,可以要求完善程序;监管有漏洞,可以要求补上漏洞,不能将抽象的怀疑反推到某个个案上,盲目地让人自证清白。 (曹林 评论员)

中奖彩民隐私权不能无限大

在我印象中,中奖者的概念基本停留在“蒙面”、“某先生/女士”等方面,现在看来,还可以增加一项——“连夜撤离”。

有关部门拒绝透露中奖者的身份,是为了保护彩民“隐私权”——比起有些部门动辄泄露举报人身份,彩票管理部门誓死捍卫彩民身份的做法,应予肯定。不过在我看来,保护彩民隐私权不宜过度,公众质疑中奖者的身份时,有关部门至少应当考虑到,买彩的公开透明性不够,可能伤及彩票业乃至公权机关的公信力。

应当认识到,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中奖者必须让渡其一部分隐私权,这道理就好比,名人的隐私权是小于普通人的;官员的所有个人信息更是必须完全公开。彩民当然有隐私权,但是中奖后,就必须放弃一小部分相关权利。不喜欢被监督与关注,就不要买彩好了。对于这点,美国的法律就规定,彩票中奖者必须公开个人信息,如果公众对中奖者有疑问,随时都可以到相关部门查询。

当然,国情有别,我国《彩票管理条例》要求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这并不意味着面对舆论质疑,有关部门就无所作为。譬如,当公众广泛质疑时,可以由司法机关组织调查,然后发布一份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不过,完全平息争议,使彩票业更加透明化,归根到底还得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彩票管理条例》。(度千 市民)

彩民隐私与公众监督应在博弈中平衡

彩民出于自身考虑,希望保守他的个人隐私;而公众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增强彩票发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求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以加强监管和监督——我们的彩票发行的公信在一次次事件中蒙垢:扬州“彩世塔案”,西安“宝马彩票案”,从双色球伪造开奖直播画面,到深圳的木马制造3305万元福彩大奖,无一不在告诉我们,万万不可迷信于彩票发行机构自说自话。那么,谁又敢保证3.6亿“彩王”不是造假的产物呢?

这就存在利益的博弈。有人认为,“购买彩票者既明知买彩票是投身于公益,中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理应公开。 ”我个人并不十分赞同这种做法,我认为这种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不一定要牺牲一方的利益来保障另一方利益,完全可以考虑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找出平衡点。

彩票发行公信力问题,说明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监管,我们需要一个外部监管机构。这个监管机构与彩票发行机构不可同根、同源而生,不能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是在组织、利益上完全独立的中立监管组织。在公众对大奖质疑时,监管机构能独立、公正地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考虑成立民间的、半正式的监管组织。这个组织对于彩票发行等程序能经常性监管,可以独立调查,了解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但对于其信息要保守秘密。如此,既能满足公众的监督要求,又能保守中奖者个人隐私,或可达到两者的利益平衡。(杨涛 检察官)

隐私权   得主   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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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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