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发行机构同时是监管者? 谁满足公众知情权
2009年10月13日 20:16新华社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夜暴富似乎并不是“神话”。最近,河南安阳一位彩民独中总额高达3.599亿元的彩票最高奖金,创下我国彩票中奖额度的最高纪录。

这一新闻被各家媒体报道后引起坊间热议。随之而来的却是人们的质疑:如此神奇的中奖方式是否有作假的嫌疑?尽管面对质疑,河南省福彩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此次开奖真实有效,中间不可能作假,然而质疑声并未消失。

除了极少数人的“酸葡萄”心理,公众的热议与质疑,更主要的还是对福利彩票业公信力的担忧。

发行机构同时是监管者?

据报道,这位独得巨奖的河南安阳彩民购买的彩票是一张2注的单式倍投票。此人为两注一模一样的号码倍投了44倍,投注金额为176元,中奖金额约3.59亿元。

这种独特的投注方式,伴随着3.59亿的高额奖金,引发了不少人的质疑。“会不会其中有作弊行为”、“应当对开奖过程进行一次严格审查”、“不会又是深圳福彩木马案的翻版吧”、“估计是天外飞仙买的”……这样的疑虑、要求、质疑乃至戏谑,在网络、媒体乃至坊间的茶余饭后不绝于耳。《华商报》描述的这些众说纷纭乃至浮想联翩的说法,道出的其实是公众一种普遍的心理焦虑:这一切是真的吗?谁来保证它的真实?

尽管据《武汉晚报》报道,中奖彩票投注站的店主、安阳市福彩中心电脑彩票科的专业人士的话都对此次彩票的真实性给予了证实,然而河南省福彩中心的回应,并未消除人们的疑虑。一个很尴尬却又极为现实的问题是:作为发行机构的福彩中心,能否同时成为本单位的监管者?

公众知情权并非不能满足

人们不断质疑彩票巨额奖金是否有作假的同时,要求公开奖金获得者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一边是中奖者的隐私权,一边是公众的知情权,这两者究竟孰轻孰重?

有分析指出,《彩票管理条例》把天平倾向了前者也不无道理,毕竟中奖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然而监管部门应该明白的是,《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成为回避的借口,保护隐私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就不能公布哪怕一丁点儿中奖者的信息。哪怕监管机构给予公众“部分知情权”,也比发行机构“自说自话”更能让人信服。

《华商报》的评论指出,福利彩票作为一项以政府公信力作为担保的公共行为,公众的普遍认同和信任是其最大的基础。因此,彩票监管乃至管理部门在职责范畴之内消弭疑虑,满足公众普遍的知情权要求,责无旁贷。

因此,河南省福彩中心兼有“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的事实显然不能服众。然而依据《彩票管理条例》身负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却又并没有什么回应的举动。

福利彩票需要更公开、更透明

毋庸置疑,博彩游戏本身没有什么特定的规律可循,中巨奖完全只能靠运气。

然而当越来越多的人质疑大奖的真实性时,彩票发行的管理者应该用什么来回应这种质疑,以打消公众心中的疑虑呢?毕竟福利彩票是种公益性事业,公众有知情的权利,管理者有释疑的义务。

《广州日报》认为,表面上看,公众质疑的是大奖得主的真实性,而实际上这是公众对整个彩票操作程序公开、透明的质疑。

而《武汉晚报》进一步指出,虽然一切暂且只是猜测,这次开奖可能没有任何违法的问题,但是面对异常强烈并且合乎逻辑的社会质疑,监管部门理应负有责任出面为公众答疑解惑。

怎样才能既保护中奖者的隐私,又能满足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这是一个需要探讨和明确的问题。否则,就像网友们所说,从权威部门得不到真相,不“胡思乱想”实在困难。而对“胡思乱想”置之不理,损害的正是福利彩票业自身的声誉。因此,只有真正实现了规范化的监管,明确了保护隐私和满足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关系,福利彩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提升,而类似的质疑与猜测,也就会很快平息。(观察员 王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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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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