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审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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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1

 
 

一个半月前,我们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涂上一个大大的“拆”字,做的是勘察旧址的工作,如今,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出来了,大部分人恐怕都在心里打了一个大大的“?”号——有多大进步?我们关心的那些问题能解决吗?……
    还有11天,就是该草案征求意见的最后期限,再不做了解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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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有些事情或许真的不会出现了

当然,一切还要看实际操作,我们只能说或许不会出现了…

重庆最牛钉子户,或许不用天天背煤气罐了

2007年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后来发生的事情许多人都知道了,杨武夫妇被以“最牛钉子户”之名闻名全国。当时杨武住在那座周围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房里,以防房子被强制拆迁。那座房子里没有水,没有煤气,一切都得靠用绳子吊上去…

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如果当时该条例实施,杨武夫妇坚守的或许就不用那么艰苦了[详细]

 

 陈茂国或许不用去住到树上了

2009年8月3日,陈茂国在自家房屋被推倒后,因双方在赔付金上相差22万元,他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一住3个半月,抵制强拆。

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先补偿后拆迁,且对补偿有诸多限制和规定。比如第二十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陈茂国老人或许就不用住到树上了…[详细]

 

各方声音

新华时评:由“拆”改“搬”是一大进步

由“拆”到“搬”,一字之改,强调了公民的主动地位,不仅理顺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将彻底改变以强拆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征用模式…

起草者:担心网友炮声让地方政府反弹

“现在我担心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反弹意见,会比较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民众再来一味批评甚至否定新条例,很可能会让相关部门形成两面都不讨好的想法,那么他们可能会想,再搁一搁…

地产商任志强:政府牟利并欺负农民

“农民的房子过了二十年以后,他可能修新房子,你仍然按原来的标准,或很低的标准给他补偿,你不是欺负人家吗?…

不足:但是有些悲剧或许还会继续发生

有些问题依然存在,曾经的悲剧或许会继续发生…

唐福珍的难题,不在此条例规定范围之内

新征收条例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实际情况却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急剧推进,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已经越来越少,更多的拆迁,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可以想象,即便在唐福珍的悲剧发生之前,就存在着这样的看起来比较良善的条例,但是,唐福珍自焚的悲剧估计还是不大可能避免的,因为,她的房子建在集体土地上,条例再好,也关注不到她身上…

 

“前拆迁队长”能否为钉子户站好这班岗?

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时候,陆大任还坚守在一个店面里。里面被停了水、停了电。在冬天的夜里,尤其寒冷。他之前是拆迁队长,现在却为“钉子户”站岗。当许多人都在期待这部新出台的条例能够解决他们的补偿问题的时候,陆大任及那个店面的主人却没有太大希望。因为他们遇到的是商业利益行为的拆迁,而这种情况在新出台的条例里,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更别提对其利益的保障…

 

旧房改造中,钉子户的权利可能被大多数剥夺了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将来房屋拆迁将实行多数人议决制,如果你属于那10%的钉子户,对不起,你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换言之,如果钉子户属于10%之内的一小撮,那么这个钉子户对于产权的要求就是错误而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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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

在新的条例诞生之前,先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涂上一个大大的“拆”字——看他起高楼,看他楼塌了,还要看他能不能盖起新楼…[详细]

试试给《行政强制法(草案)》提意见

新条例遭到与会专家集体“声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这其实给强制拆迁“开了口子”。王锡锌称这一“败笔”之所以最后仍被留下,过错并不在条例起草者,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 [详细]

模糊的法律条文,给实际操作留下了太大的空间

新的条例,以模糊的法律用语,给拆迁方留下太大的可操作空间…

莫名其妙的“第四十条”

征求意见稿在第五章却设计了一个值得商榷的“附则”: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第四十条”。所谓“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商业拆迁。无论从文本的基本逻辑,还是从法律本身而言,既然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地标明条例规范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第四十条显然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新旧“二十八条”有和区别?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而旧的拆迁条例对此规定是“……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李平教授看来,二者并无区别,即使被征收入不同意补偿决定,也并不妨碍强制拆迁。甚至新条例还是个倒退,因为旧条例至少还有个“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限制…

 

模糊的条文,给了太多的操作空间

在新的条例中,有许多模糊地带,比如旧房改造——多到底存在多少年之上的房子才算旧房?三年、五年,还是三十年、五十年。解释权归政府所有还是百姓自己所有?条例中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这一条根本是不合理的,意味着政府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利,凭着这一条,其他条件都成了摆设,相关职能部门就有了足够为所欲为的资本…

 

调查

1.《房屋征收条例(草案)》最大亮点是什么?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禁止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
其他
2.《房屋征收条例(草案)》最大不足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给强制拆迁留了口子
第四十条让商业拆迁混入
10%的钉子户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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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资讯中心 | 编辑:张恒 陈芳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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