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城管没有行政强制权
2009年09月04日 15:56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8月27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张世诚详细地谈了城管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他直言不讳地表示,城管是没有行政强制权的。

张世诚说,最初有些同志说城管这个组织没有法律依据,他不这么看,他认为,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应当是《行政处罚法》十六条,当时我们规定了一个综合执法。当然那个法律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来决定这个城市在哪个领域实行综合执法,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审查还是比较严的,取得一些经验以后基本上不开了。但是现在也有一些变化,可能我们实际情况变化太快,法律跟不上实际情况,本来当时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使权,现在又单成立了一个机关,又不是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管理一个城市,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又这么不平衡,是不是都能做到像长安街一样,我看不现实,长安街拿到世界上都可有一比,拿到世界上都能排前几名,但是不可能什么城市都做到这一点,所以就涉及到城市管理者的一个理念,究竟怎么管理一个城市,我觉得这个题我们还没破,所以现在时常出现一些问题,讲一些极端的个案都不具有说服力,你可以讲城管打死人了,这边也有城管被打死的,什么样的情况都有,但是更多的在我们的城市管理当中,怎么能够包容性更强一些,让各个方面,或者各个层次的人都能够在城市里面生活,能够讨得生活。所以城管这个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我也曾接触过一些城管的同志,他们也有很多的苦衷,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行政强制法》能解决的。

回答城管有没有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张世诚坦率地讲,“我认为他没有”。张世诚解释说,其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十六条。这一条里很多都是扣押权力,扣押来自于《行政处罚法》的登记保存,“登记保存”还不能异地保存,规定首先的目的是为了取证——你这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是违法的——而不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去执行。结果现在很多行政机关使用“登记保存”这个权力是为了自己执行,“把东西先扣下,拉走,回来找我吧,我要罚款也好,还是什么也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管非常明确的是一种扣押的措施,是没有行政强制权的。但是现在我们很多行政机关普遍在用“登记保存”,不光城管在用,其他很多部门在用,而且用不是为了取证,而是为了执行在用。(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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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红、张海燕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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