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美国遇上不安全的疫苗 |
疫苗并非百分之百的安全,在美国也是如此。
|
|
在美国预防疫苗接种蓬勃发展的同时,疫苗伤害事件也不断发生。例如1976年美国发现“猪流感”病例9个月后,就开始为美国人大范围提供猪流感疫苗。结果事后才发现这种疫苗会引起一种叫做“居杨-巴贺症候群”(Guillain-Barre Syndrome)的怪病,美国每年有四五千人得这种病。20世纪80年代,白百破三联疫苗(DTP)的不良事件受害者将矛头直指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服务者,将二者推上了被告席。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人们对DTP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
|
|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多因产品缺陷引起,按照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疫苗安全性问题引发诉讼,将会使得企业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的风险,特别是疫苗使用人群巨大,发生安全性问题的可能性较高。当时美国因为疫苗问题,疫苗企业接到了大量的诉讼。迫于舆论压力和诉讼之争的疫苗生产企业纷纷退出疫苗生产市场,这不仅使得疫苗的供应量大为减少,人们疾病预防受到了威胁。而且企业新药的创新性也受到打击。
|
|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丨府于1986年出台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CVIA),为疫苗受害者获得救济确立了法律依据。之后,在1988年10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并实施《疫苗伤害赔偿程序》(VICP)。通过这个程序,无论是个人接种还是群体接种,只要怀疑自身(或被监护人)在接种疫苗后受到伤害,则可以申请疫苗伤害救济。
|
|
|
|
知识延伸 |
|
|
副作用和风险疫苗使接种存在风险,但多数副作用仅会造成的微小的影响,严重的状况较少发生。尽管受到多重管制和验证,仍有可能发生人为疏失。但较为完善的法律,通常对这类可能疏失都会事先予以多方规范,以确保医疗各项环节的安全,包括疫苗的制造,保存方式、检验保存后的效力,以及环境不利疫苗保存时的防范和配套措施。[详细]
|
人保财险2005年推出国内首款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如果免疫接种单位投保了该产品,其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