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三步走向城乡选举权完全平等
2009年10月29日 17:21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995年的第二步

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局面,存在了很长一段时期。而且,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情况的制约,我国的民主政治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经历过波折,发展也比较缓慢。

因此,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选举法时,对1953年选举法规定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的内容,没有进行修改,只是将比例予以明确,即县为4∶1,省为5∶1,全国为8∶1。

“当时对这一内容修改的条件还不成熟。”张春生说。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已从1953年的10.6%发展为1995年的21%。

为了适应这一新变化,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适当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改为4∶1。

张春生全程参与了1995年对选举法的修改工作。他说,这样修改符合当时我国的实际,又体现了民主渐进的原则,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009年的第三步

将一步到位实现真正选举权平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根据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到2008年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已下降到54%。

“这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创造了前提和基础。”张春生说。

2007年10月15日,在举世瞩目的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在代表党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作的报告中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要求,将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的意志,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修改。”张春生说。

为此,选举法修改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选举法的修改。今年5月以来,法工委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局室、中组部等方面共同组成调研组,深入到广东、河南、宁夏、辽宁、上海等8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先后召开19次座谈会,重点听取对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和对选举法的其他修改意见。

与此同时,法工委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的代表名额分配问题,设定几种方案进行测算、比较,并委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进行测算,基本摸清了与现行代表名额分配办法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

调研和座谈中,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一致拥护中央的建议,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这些建议最终成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我国有望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据了解,考虑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意义,法工委已建议在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后,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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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丽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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