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到公民社会的必经之路
2006年04月14日 15:00正义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位普通公民,为了两台公车,把财政局给告了一把:湖南常宁农民蒋石林提起公益诉讼,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原由是财政局超预算购买了两台小车,要求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月5日《中国青年报》)

可以把另一个新闻搁在一起看:西部贫困乡镇陷入债务缠身的窘境,在贵州一个贫困乡,财政已“断炊”,而乡领导介绍支出费用巨大时说,每月用车开支要6000元左右,“乡里有3台车,维修费用很高”(4月5日《新华网》)。一个穷困潦倒的乡,也有3台车;一个掌握着财政大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则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豪华小车,合计拥有了5台小车。

这两个微观的例子,验证了全国“两会”时人大代表透露的数字:我国每年公车消费达4085亿元!这个庞大的公车消费数字,让我国全年2838亿元的国防费用“相形见绌”。

可贵的是,如今不仅是人大代表叫板公车消费,一位普通公民也提起了公益诉讼,这彰显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局部觉醒,这场非常官司的意义不在它的输赢结果,而在于行使公民权利的本身。

现代社会必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国人由于长期深受“臣民意识”的浸淫,许多人脑子里缺乏“公民意识”。几千年的古代中国,是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有百姓都是臣民;而臣民社会的传统文化必定是“义务文化”,其熏陶出来的臣民没有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就是“服从”二字。

放眼整个人类世界,是法国大革命首次彻底将义务为中心的制度改变为以权利为中心,人类这才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确关系。其标志一是人权宣言,二是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构筑了近世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样本,核心就是以人权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原则,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拿破仑主持通过的《法国民法典》,主要原则有4个: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的体现;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更,须依约定善意履行;过失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这部法典实则为普通人撑起了一把在政府权力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保护伞,从此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公民的私权领域。

可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许多官员以“父母官”自居,以为“官贵民贱”;官员没有公民意识则更为可怕——因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也就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而只会放大自己的权力。正因为缺乏公民权利意识,那位财政局长才发出这样的疑问:农民是纳税人吗?而那个贫困乡的领导介绍3台车“维修费用高”时,一点也没有意识到这背后有什么不对头,没有想到拥有那么多台车是不是侵害了纳税公民的权利利益。

政府是因公民缴纳税赋而得以运行的,就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公民也因此而纳税。陀思妥耶夫斯基《少年》一书主人公有言:“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出非分要求。”这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的最基本服务——公民社会的政府是必须服务于人民的,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而不是只顾自己花纳税人的钱买车去享受。

在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从臣民文化到公民文化、从臣民国家到公民国家,这是社会转型的应有之义。每位公民树立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清除“官本位”意识和“官贵民贱”的等级思想,并建立起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感,拿起法律之矛以维护公民自身权利,这是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必经之路。 (作者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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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迅雷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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