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刚:我们有必要向蒋石林表达足够的敬意
2006年05月09日 14:56正义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4月3日,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有条件的读者到网上搜一搜这篇报道以及相关报道,并认真地读一读。因为在我看来,这件事情的全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爱较真的村主任“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还解释了在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的今天,作为个体的农民算不算纳税人的问题,以及作为个体的农民应当如何珍视自己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监督政府部门等很多问题。

媒体十分关注这件事,是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比较缓慢地、一步步进行的,但在这个缓慢进行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几件让大家感到吃惊的标志性事件,这一个个当时看起来也许微不足道的事情组合起来、连缀起来,就形成了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足迹和脚印。举一个极端的例子,现在一提起农村改革,大家立即就联想到安徽小岗村农民的土地承包。放在当时的背景下,我们深入地想一想,十几户农民铁了心分地承包,这在当时不是石破天惊的大事吗?谁又会想到这一壮举会作为十分浓重的一笔载入史册?

一个农民,敢于以一个普通纳税人的身份,状告当地财政局超出预算购车行为违法。这件事,怎么想都觉得不可思议,但我们却又实在找不出准确的理由来说明蒋石林做得不对。因为按照报道中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的观点,此案中“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引申为“公民”的概念,《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其实,我们通过网络搜一搜关于蒋石林的报道,还会发现,这位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的村委会主任,早在2001年就打过一场“官司”,被告者是荫田镇政府。1999年3月,经爷塘村村民“海选”,蒋石林以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然而,2001年1月6日,荫田镇突然宣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罢免蒋石林的村主任职务,此时距其离任期尚有一年零两个月。之后,蒋石林向常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荫田镇免除其村主任职务的错误决定。当年11月6日,法院送来了他所期待的判决书:镇政府对他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

看来,这位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的村委会主任,还真不是一盏“省油的灯”。他爱较真,认“死”理,且不依不饶,看起来实在有些不可思议。但我们往深处想一想,像蒋石林这样的人,对于我们每一个人、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到底有没有价值?价值到底有多大?我想每个人心里都是清楚的。因此我想,姑且不论蒋石林这桩“官司”结果如何,我们有必要向蒋石林以及像蒋石林这样的人表达出足够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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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刚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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