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限制官员代表比例” 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逗号
2010年03月08日 16:01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认真组织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19日)

“官员代表”比例太高是个不争的事实,在当下大力推进民主进程中,这一现象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官员往往处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其充当代表往往会造成“代表不能”的现象,不能完全代表各个阶层的利益。因此,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就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其次,人大代表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代表若自身是行政官员或者司法官员,等于是要求他们“自己监督自己”,这就容易产生“监督不能”。因此,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有利于实现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二院”的功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然而,尽管“限制官员代表比例”非常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进步,但这一措施的出台并没有在解决“官员代表”问题上画上一个句号,而仅仅是一个逗号而已,原因就在于:

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下发文件还只是限制了县(市、区)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的比例不能超过25%,对于地级市、省乃至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代表”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更高层次的人大会议中,“官员代表”的比例得不到控制,不利于更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民主性、监督性。

其二,解决“官员代表”的核心问题仍然主要在于增强代表产生的竞争性问题,作出比例限制仅仅是权宜之计。当前,“官员代表”比例过多的问题,主要在于代表产生的竞争性不足,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过程中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一是代表候选人通常不需报名参眩二是代表候选人被限制报名参眩三是代表候选人通常不能竞眩在竞争性没有解决之前、组织意图仍然过多干涉选举的情形下,就有可能选举出的25%的“官员代表”并不能代表民意,那么,对于这么一些“官员代表”,25%的比例也太多了;其次,如果竞争性没有解决好,即使选举出来的代表不再具有官员身份,可能是工人、农民或者其他职业的人,但是他们仍然要听命于推举他们上去的行政机关和官员,那么,这种限制“官员代表”的举措对于改善代表的“代表性”、“监督性”也无济于事。

其三,解决“官员代表”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要让代表受到选民的监督,从而能为选民办事。如果代表不受选民监督,那么不管其身份是官员还是工人、农民,都有可能只是为一己私利,无益于民主政治的发展。目前,我们恰恰是在选民对于代表的监督上,机制不健全,从而让一些代表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为选民说话、办事。

然而,不管怎么说,新疆出台“限制官员代表”的规定,无疑是民主政治的一个进步,希望能沿着这个有意义的逗号,不断前进,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添砖加瓦。

文/海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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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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