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009年03月27日 13:29南方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不超过44小时。同时规定加班加点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把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时间。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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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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