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拟入《刑法》 危险驾驶行为将处以拘役
醉酒驾车入《刑法》 只因醉驾行为泛滥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轰动全国的成都孙伟铭案就是在无证、醉酒驾车的情况下导致四人死亡的惨剧,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详细] 由行政处罚升级为刑罚 醉驾入刑能否治本之前醉酒驾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的处罚不过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两千元。《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后,醉驾司机将面临一至六个月拘役及罚款。拘役与拘留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完全不同,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拘役则属于刑事处罚,不但意味着醉驾司机犯罪,同时相关的行为也将被记录在册,醉驾司机极有可能被打入“另类”。但是,醉驾入刑能否完全的遏制醉驾行为还有待观察,在立法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执行和进一步完善。 |
|
醉驾入罪可能导致监狱爆棚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按照《刑法》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这4.2万人次的醉驾司机可能都将被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那时全国的监狱可能都将人满为患,出现爆棚的情况。醉酒驾车在中国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一旦入罪,可能将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对于醉驾的入罪需要设置必要的限定条件,对于一些并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不必要关进监狱,可以转而在社区服刑,如同香港一样,对于后果轻微的处罚一定时限的社区服务。同时,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司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院应该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执行不严将使醉驾入罪虚设每当公安机关严打酒驾、醉驾时,我们就会发现身边的酒驾、醉驾者就会少很多;一旦公安部门放松,他们也就又冒了出来。醉驾现象泛滥,一方面原因是司机自律性不高,另一个方面就是执法不严,司机很容易认为违法成本很低,甚至逃脱处罚。所以,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司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危险驾驶罪”应该落实于每天的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醉驾与否是必须用“酒精测量”才能获得的,“危险驾驶罪”也只有在交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下才能获罪。“危险驾驶罪”的前提在于严格执法,如果交管部门松松垮垮查醉驾,相信一年到头也没有几个因为“危险驾驶罪”受罚的。 公务员犯罪将被开除 危险驾驶罪能否公平执行成疑问?不可否认的是,醉驾的司机有相当一部分是掌握着权力的官员。而一旦“醉驾一律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另一个问题是,面对这一掌握着权力的群体,法律能否公平公正的执行也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如若不能,危险驾驶罪作为法律的效力必然会大大的减弱,而法律本身的公平性更是无处可言。 学者反对声音:增设危险驾驶罪很不理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等学者表示,增加危险驾驶罪对于治理当前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等危险驾驶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整体权衡仍然弊多利少。司法成本过高、罪犯标签广泛化、容易滋生新的腐败,这些都成为制约危险驾驶罪的因素。即使需要直接动用刑法资源,那么,与其增设新罪名,不如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新解释,即将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直接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苦另外增设“危险驾驶罪”? |
|
法律保障之下也要培养交通安全意识虽然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但是对于酒文化十分发达的中国来说,仍然会有不少的人存在着侥幸的心态,所以在法律的保障之外仍然需要提高国民交通安全意识。 很多国家从儿童入学开始就有针对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不仅仅是教孩子们如何过马路;针对驾驶员也会有参观等等活动,美国的一个州就曾组织驾驶员参观停尸房,以警示驾驶员在行驶的过程中注重生命安全。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其严酷性 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危险驾驶罪一旦写入《刑法》,就要涉及到执行的问题。只是按照现在的情况,一旦醉酒驾驶的司机都被拘役的话,那全国的监狱可能比春运的火车票还要紧张。这就牵扯到具体执行的标准,而标准的界定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否则,就很容易出现“立法易、执法难”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就提出:目前对于醉驾入罪的问题有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在路上飙车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法律来管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用我们的话说就是“违法必究”。所以醉驾入刑并不在于给醉驾的司机多么大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的司机都能够被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驾车,维护法律的公平。 |
|
结束语Conclusion |
立法是一门学问,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适当独立于民意,不能有情绪化的表达。醉驾入刑的打击范围过大、打击后果相对严重,在法律的执行上也会遇到诸多的困难,能否真的遏制住危险驾驶,前景并不明朗。 |
凤凰网评论频道出品 | 编辑:魏巍 凤凰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