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期
2011 03.29
药家鑫案中,辩护律师是不是没人性?媒体报道也真的在为药家鑫开脱吗?
刑事辩护律师仍然是一个不被公众理解的行业。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每个人都有辩护权,即便是人人喊杀的“坏人”。如果没有律师为“坏人”辩护,有一天“好人”也会得不到辩护。更何况,依据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法庭尚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当视为无罪。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 [详细]
调查 |
药家鑫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得极为悔恨。
如今案件已经开庭,药家鑫可以说命悬一线,有关他的辩护意见在网上成为争议的焦点。
恐难成立。一般学理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但激情犯罪作为一个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犯罪人的激情状态与受害人有过错的刺激行为有关。如《水浒传》中,闹市上牛二对杨志百般刁难羞辱,杨志愤激之下一刀杀死牛二,便更可能被认定为激情杀人。药家鑫的杀人要构成激情犯罪,欠缺一个根本要件——即被害人的过错。显然,被害人张妙没有任何过错。而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详细]
弹钢琴是弹钢琴,犯罪是犯罪。人们叹息的是,一双弹钢琴的手却拿起了屠刀。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钢琴男孩”的身份或许能博得同情,实际并无太大意义,丝毫不能改变事件性质。而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管他曾是谁,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这同样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详细]
是否会起作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而不是“应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本案中自首情节可以说是决定药家鑫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的关键,它能否救药家鑫一命只有等待法官的最后判决。[详细]
药家鑫刺死张某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肇事车为一辆雪弗兰克鲁兹,药家鑫的父母在事发前两个月购买此车,这是这个家庭的第一辆车。
药家鑫是否会死由法庭决定,药家鑫是否该死却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手段凶残之外,“怕农村人难缠”更刺痛公众神经。撞倒被害人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连捅6刀,杀害被撞者。他的行为已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事后他的解释是认为“怕农村人难缠”。这种视底层生命如草芥的心态,近年来公众已经一再领教,强烈的喊杀之声就不难理解了。[详细]
慎刑恤罚,严格适用死刑。除了应当考虑药家鑫确实存在的从轻情节,还应当明确,刑罚不应当仅去满足复仇的快意,重点应是犯罪预防和社会综合效益。慎刑恤罚的思想古已有之,如今削减和严格限制死刑是刑罚人道和法治文明的选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是一个虚妄的论题,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研究得出严刑重罚遏制了犯罪率的结论。一直以来,中国死刑的过多过滥,在社会形成了迷信死刑、依赖死刑的误区。迷信严刑峻法的血气腥光,不仅无助于形成理性、平和的社会氛围,反而容易助长暴戾之气。这也是中国当下应当坚持慎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原因。[详细]
死者张妙留下一名3岁的孩童。
当你讨论的是一个生命时,不管他做过什么,都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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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