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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2

导语:当下,社会道德成了惊弓之鸟。几天来有关“天津许云鹤案”网上议论纷纷。一场由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有关社会道德的争议再次被托上舆论的潮头浪尖。司法判决又一次带来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自由谈访谈:独家对话许云鹤案当事双方] [详细] [网友评论]

许云鹤

在一审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必然会受到来往车辆的影响。”法院由此认定许云鹤的责任,这说得通吗?

这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其他侵权行为或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个明确的定义已经决定了本案两点:

本案的归责原则将依据《交法》的有关规定。

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这也符合交通运输的常识。[详细]

无过错也要担责:花些时间看懂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很多网友质疑认为,既然无法确认是否发生碰撞,许云鹤又是正常行驶,过错从何说起?倒是老太太严重违反交规。法院既然认可了这些就应该由老太太自己承担责任。

但且慢下结论,来看看意义重大的《交法》76条。76条第一款第二项这样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规定得很清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里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驾驶者承担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不以驾驶者有过错为前提。无过错责任并不稀奇,《民法通则》里面早就有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行为和意外事件的归责原则不一样。交法在这里至少有两层考虑。

一是在道路上相对于汽车,行人无可非议的弱势地位;

二是行车本身是一个无法否认的蕴含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这里承接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任何一个关心人的国家会作出“撞了白撞”这样的规定。此前某些地方存在这个错误的宣传,是不理解《交法》的相关规定。

这样的归责原则目的就是为了让司机始终知道,你开的不是坦克,无论行人是否违章,你都要随时准备着为他(她)踩下那脚刹车,人的生命至上。

但问题还没有完,如果主要过错在行人一方,而机动车一方却要完全承担责任,未免失之公平。因此《交法》76条紧接着有如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能证明行人有错的情况下,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正是据此由被告承担了40%的责任。

在机动车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证司机随时为违章的行人不假思索踩下那一脚刹车又做到公平呢?交法做了这样的安排: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是行人意图自杀或是碰瓷怎么办?76条规定得很清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详细]

不同于无罪推定:体会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微妙不同

在这起事故中,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在微博中,双方都各执一词、各说各话。在一审判决词中,原告王老太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许云鹤的车掉漆部分系与其相撞所致,因此法院对其关联系未予认定。同时,对于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车辆检测证明,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的鉴定结论不能认定车辆与人体有接触或是没有接触。也就是说,法院无法认定王老太被撞,也无法认定王老太没有被撞。民事案件中,在“证据链”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法官以推定的形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而并非采取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有无罪推定原则,而民事案件不同,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按照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大推定哪一个。一审判决书用“假设”推理并无不当。但是有专家认为,推理的内容以及释法或有瑕疵。

高度盖然性通俗的解释就是“最接近事实的可能”、“基本断定的可能”,在全案证据已经齐备但从逻辑上却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时,通过事物发展概率合理地评价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事实,更符合事物发展的概率的,即可认为具有优势。该规则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而在民事诉讼中坚持把“以事实为根据”等同于“客观真实”,实际上是一种空想的真实。[详细]

许云鹤没上交强险是让所有人感到郁闷的事

《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对受害者生命权的制度保障,也正是这个制度可以使得驾驶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交通事故的风险,更可以使得路上的司机们大胆的去见义勇为。但是许云鹤却因为没有投保交强险使得原告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自己也因此承担了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详细]

40%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是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过错,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接受采访,他说,曾经有一种方案是划分成三种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情况、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比例赔偿,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80%,双方平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6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40%。这似乎已经是很多法院实际掌握的划分方法。

王胜明说,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而且可操作性强。但是最大问题就是不科学、不准确。 [详细]

调查

1.你怎么看“天津车主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10万元”的新闻?
报道中只有车主一方说法,案件全貌尚不清楚
还没有明确的证据以质疑法院的判决
事实很清楚了,这判决确实存在不公
说不清
2.你如何看待该案成为网友评论的热点?
社会道德底线屡屡被突破,人们对此深恶痛绝
当前存在法院公信力不足现象,人们对此非常敏感
其实人们对有关事实和法律并不了解,是从普遍情感出发的批评
其他
3.你如何看待此类案件如彭宇案中的新闻和舆论?
存在不平衡和不客观的问题,只有一方的说法,应该听听另一方的
没问题,是在力挺弱势和代表公义的一方
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很复杂,专业问题非专业人士应慎重评判
说不清
 
彭宇案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案

但彭宇有另外一种说法,他称自己看到了老太跌倒上去扶她,没想到却被一口咬定为“肇事者”。

尽管一审判决可能存在可议之处,也不足以让民众一边倒的为许云鹤鸣不平,谴责王老太一方道德败坏,法院判决不公。决定这种舆论基调的,始于媒体最初的一篇报道。

选择性报道一方说法,客观和平衡都被打破

事件引发关注源于8月18日华声网的一篇报道,在报道中,有事件回顾部分,但只采访了被告许云鹤一方,没有采访原告王老太一方,这种不平衡的处理会导致读者对事件的误解。同时,报道还采用了许云鹤自己绘制的模拟现场图,之后王老太一方质疑这张图与现场图片不符。

这篇报道中,还引述了网友、专家和评论文章的观点,并有“比彭宇案更可耻?”、“难道又是一桩“彭宇案”?”这样的标题,却不见其他观点。这种处理让报道的倾向性很明显,在新闻报道中直接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了读者。 [详细]

类似报道风格屡见不鲜

在南京彭宇案之后,还有一些类似案件,比如发生在2008年的郑州“李凯强”案。媒体报道所留给社会的认知是这样的:某老人跌倒,李凯强上前扶起,最后被法院判赔7.8万元。但事实是怎样的呢?事实是:李凯强骑电动车与另一骑车的老人相撞(这是李凯强承认的),最后被法院判赔7.8万元;至于“上前扶起”,不过是其中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老人既没有因此才指认李凯强撞她,法院也没有以此认定李凯强承担责任。 [详细]

以不平衡不充分的信息求耸动,足以一次次挑动公众神经

当李凯强被媒体报道成另一个“彭宇”时,从中可以感觉到媒体难捺的兴奋,这正是它想要的结果;发生在杭州的事也一样,媒体巴不得如此,不如此不足以证明“彭宇案”是多么败坏人心——媒体的确成功了。

但媒体不是法院、也不是个人,所以媒体不能在报道中断案,也不应因个人喜好有选择性的报道。媒体必须恪守公正,这在理念上很难绝对做到,但却可以从技术上达到,比如在报道中做到平衡。而不是通过技术性的操作,比如报道这个不报道那个,将自己的倾向性强加给民众。 [详细]

彭宇案

鼓楼法院的判决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原理上的“大致推定”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一出,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判决的荒唐,道德的沦丧。

不可否认的是,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状况确实不容乐观,但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道德滑坡不可能只是因为一次法院判决。

社会道德底线滑坡难道是始于彭宇案?

深入想一想,那些来自媒体的批评,法律对道德的杀伤力,什么时候能一举倒行逆施几十年?在本质上,是彭宇案,还是社会道德自身的沦落,对于今日大多数人的抉择更具决定性作用?

不难发现,近些年来,“见义勇为”屡屡成为举国瞩目的新闻,正是因为这种义举太少了,物以稀为贵:不断有人惊呼“很黄很暴力”,那是因其“很傻很天真”,不知美德为何物。

其实在彭宇案以前,有老人街头摔倒,哭天抢地,亦是冷眼旁观者居多,孩子欲扶助,家长却横加劝阻的情形居多。公众的道德水准本来就已经斯文扫地,并未因彭宇案的出现而发生惊人的质变,更不是由于法律判定了彭宇必须作为一个冤大头,才导致道德大滑坡——什么时候,我们走在了道德的上坡路呢?[详细]

悲哀在于犬儒总有借口

彭宇案的最大悲哀不是它引发了道德败坏,而是它成了为道德败坏辩护的证据。当一个人看到乞丐、看到跌倒的老人时,可以心安理得的选择漠视,因为他可以拿彭宇案作为借口。于是彭宇案成了个人本身无知和软弱的替罪羊。

幸运的是,这个社会总有些不愿犬儒的人,比如前几天被媒体报道的给乞丐老人打伞的女孩。在一位旁观者的描述中,那位老人是残疾人,坐着滑板走,比女孩矮了很多,女孩弯着腰撑着伞,跟着老人的慢速度一路送他回到家门口。真正善良、勇敢的人并不会因为别人的判断而改变自己的坚持。 [详细]

彭宇案

在网友纷纷指责的同时,媒体也基本都站在了彭宇一边,比如媒体关于此事的新闻标题大体是“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看这些标题,可以接收到这样的一个信息:彭宇没有撞倒老太太,而只是把她搀起来了。

如今打官司的双方纷纷到微博这个大广场上互相喊话,不知将对案件有何影响?也不知这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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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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