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30 总第651期 编辑:刘嵩

8月29日,一个身无一官半职的美国人登上了《新闻联播》,既不是因为他曾经倡议过“微博打拐”,也不是因为他积极参与的“微公益”,更不是因为他毁誉参半的“蛮子文摘”,而是以拥有1200多万微博粉丝的“大V”身份,因一起“嫖娼案”而得央视青眼,那么,究竟是“大V”惹祸,还是“嫖娼”特别呢?编者特备三问,以期向执法部门、权威媒体讨教一二。[详细]

为什么有人认为薛蛮子被抓是“选择性”执法?

官媒不等于司法机关,道德审判不能替代司法审判,这应该是一个常识,却往往为人们所忽略。薛蛮子已披露的行为,从法理层面再到司法实践中,均无法被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只是“卖淫嫖娼”,这应该成为我们认识这一事件性质的逻辑前提。

先“嫖娼”后“聚众淫乱” 薛蛮子犯了什么法?

8月29日0时许,一篇拥有超长标题的通稿,《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端掉多个卖淫嫖娼窝点,警方查明网络大V“薛蛮子”嫖娼且涉嫌聚众淫乱》由新华社发布。其中的信息量令深夜未眠的媒体人咋舌不已,群众举报、“洋人”的骄横、拖欠嫖资的亿万富翁,乃至于“特殊性癖好”、多人多次嫖娼……如此种种,详细程度远远超过了数天前媒体发布的北京市公安局证实“薛蛮子涉嫌嫖娼被行拘”的新闻稿。

仅从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薛蛮子触犯的,不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应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法律层面,据 刘晓原律师的分析,薛蛮子“一人同时招嫖多个卖淫女,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与之相印证的是2013年2月6日,《都市快报》报道的“杭州六男子酒店内开房 领头者涉聚众淫乱被判刑”,文中援引承办法官的解释:“聚众淫乱活动的参与者都是自愿的,不收费。如果淫乱活动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费用,几个人在一间房内发生性行为,那么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的,要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卖淫嫖娼不仅仅限定为男女之间的行为,男人之间或者女人之间也算。而卖淫一方的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而不是聚众淫乱罪。”

也就是说,薛蛮子已披露的行为,从法理层面再到司法实践中,均无法被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只是“卖淫嫖娼”,这应该成为我们认识这一事件性质的逻辑前提。

警方坚决否认选择性执法 为何仍有人为薛蛮子叫屈?

在警方证实薛蛮子因嫖娼被捕后,网上即传出质疑声,认为北京警方故意设套将薛蛮子抓获。

对此,北京警方坚决否认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据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安慧北里曾多次被举报存在卖淫嫖娼问题。今年8月份以来,在接到举报后,警方对安慧北里进行蹲守和调查。8月23日当天,警方共派出10余名民警,对四五个涉嫌卖淫嫖娼的窝点进行盯守。其中,安慧北里逸园16号楼一间民宅是被警方蹲守监控的卖淫嫖娼窝点之一。

媒体报道还援引当天参加行动的一位办案警察的原话“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薛蛮子是谁,今天接受采访才知道。”以此作为并未“瞄准”薛蛮子的佐证。同一篇文章中还披露,“警方在安慧北里共打掉了4个卖淫嫖娼窝点,先后抓获了27名(9男18女)违法犯罪嫌疑人,薛蛮子只是其中之一。”

不过令人疑惑的是,27人被捕,其中9名男性或有嫖娼的嫌疑,或有组织卖淫的可能,为什么只有薛蛮子享受了披露“特殊性癖好”、“同时与3名女子进行了聚众淫乱活动”的案情披露待遇?这究竟是因为他外国人的特殊身份?还是因为他在公共领域的特殊的形象?

究其原因,嫖娼、卖淫是一种风化类的罪错,这类违法在犯罪学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及最起码的公共道德。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违法“无被害人”,也就失去了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强行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的理由。

在这一问题上,唯一标准例外的恰是官员。但不久前的“上海法官嫖娼案”,绝大部分的细节公开其实是由爆料人完成的。当然,在众多官媒评论中,常提及薛蛮子特殊的社会影响力也是一种话语权力,那么,基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基本原则,是否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对所有卖淫嫖娼都应该“公示”细节,亦或是凡是以薛蛮子案作为一个范例,所有官员涉嫌嫖娼、聚众淫乱的案件,均应纤毫毕现地披露其中的细节,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正因为如此,尽管薛蛮子确有违法行为,北京警方也否认选择性执法,网络上仍不乏为薛叫屈的声音。其中,评论人五岳散人的言论颇具概括性:“1、嫖娼是个人私德;2、公益的事情与私德无关,他的私德并不代表他做公益是伪善;3、与伪君子不同,伪善也是善,比作恶好、比不做好;4、薛蛮子是大V,但网络大V囊括社会各个阶层,警示个屁啊,难道所有人都有嫖娼嫌疑?法官嫖娼才有警示意义;5、把别人推进粪坑别用力过猛,弄得自己也掉进去。”

事实上,意见领袖们的“叫屈”多数并非为了“嫖娼”,而是针对权力过度的延伸,一旦权力翻越了法律的边界,官方媒体的底线、言论的界限就谁也摸不着了。这才是他们和背后的网络舆论真正担心的问题。

99%的赞成票也不能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一旦纠纷发生,一边倒的地方权责部门,已然熟练掌握“99%对1%的拆迁”的应对思路,通过选择性执法,以及背后的推波助澜,放任(甚至助推)某些矛盾的激化。

陈宝成曾公布照片表抗拆迁决心

民意不是挡箭牌

陈宝成的土地维权,已经历时多年,但仅局限于私人微博范畴,并未借助其职务平台的便利。今年7月,山东当地媒体大众网抛出长篇报道和多篇评论,指称“个别户要价远超标准”,并表示该村“占全村99%的旧城改造上楼户中的九成”投票同意对8家拒拆户“强制执行”。然而,大多数投票同意,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对少数住户的宅基地进行所谓“强制执行”?

当地政府不断在强调,拆迁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当地媒体也刊发文章,试图证明“陈宝成等人的维权是拖了当地发展的后腿”。当地却一直在回避最核心的问题,即这次拆迁缺少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民意不是挡箭牌,而且这样利用民意是完全错误的。

投票不能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在一个共同体内,哪怕是多数人甚至绝大多数人都赞成,也不得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这是现代宪政民主社会的基本要义。明白了这一点,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村民们通过投票表决要求强拆维权者房屋不合适了。

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处理,不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应遵循法治原则。就是说,不能用多数人投票,剥夺少数或者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基本权利,而应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即使99%的人同意搬迁,也不能强制其他不同意人的搬迁;也不能由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一个补偿标准,就强制其余三分之一的人强制接受这个标准。

无论如何,村民们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要求强拆维权者都是不适当的,因为投票表决的方式不适合用在决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上。比如,人们不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电脑,不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拆迁一个人的房屋,不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禁止一个人在某天开车等。

投票有界限和范围,滥用就成了“多数人的暴力”

对于许多未曾尝试过但极度渴望民主的中国人来说,“民主”就是“投票”,或者将民主的核心等同于投票,并倾向于在各种事务的决策中适用投票,而不论其是否合适。实际上,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民主,比投票要复杂和丰富得多,本身即包含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制度架构及其理念通常被理论家们称之为“宪政”,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多数决和公共选择的适用范围,以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般而言,投票只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性)公共事务,比如选举村长、议员以及进行立法等,而不适用于针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决定,也不适用于某些职业人士(比如法官和大学校长)的遴选。比如,苏格拉底之死,死于雅典公民的投票表决。

程序缺失、法治不彰,法科生被逼上肉身维权路

陈宝成是政法大学毕业,学法也懂法,其后他又作为一名法治记者,可以称之为法律人。而这样一个法律人,在面临强拆的状况下,却不能得到法律的庇护,只能依靠自己的拳头和肉身,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京沈高铁北京段因为沿线部分居民反对迟迟未能开工,不能因为多数人的利益就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程序缺失、法治不彰,才是把陈宝成逼上维权路的原因

此前据媒体报道,陈宝成所在的金沟子村的大部分土地没有经过征收手续,性质依然为集体所有,所以无论是市政修路还是商业开发,都属于非法施工。今年4月8日,陈宝成和律师朱孝顶等人到平度市城乡建设局查阅人民路与广州路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政府官员承认,作为公益项目和市政工程,这两条路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当地政府和被拆迁村民各执一词,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存在明显的争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争议尚未解决之时,当地政府动用强拆手段,显然并不合适。

同时,《拆迁条例》无论新旧,均只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作为以“集体所有”形态存在的农村宅基地,随着城镇化一波又一波地政策强推,个中不乏纠纷与矛盾,且日益惨烈。尽管《物权法》在“集体所有权”部分明确保障私人对其合法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且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并未减弱农村宅基地纠纷中日益浓烈的火药味。

传真机坏了不是借口,平度官方有义务还原事实真相

陈宝成的维权已经七年之久,除了这一次被以“非法拘禁”刑拘以外,在今年年初,他还在家乡遭遇不明身份人员的殴打,财新传媒亦曾发布声明,希望当地能依法调查却至今得不到回应。而此次,平度警方的理由却变成了“传真机坏了”。

平度警方的“传真机坏了”,但包括记者被拘在内诸事件的事实还原与真相调查,却不能因此也坏了。事已至此,诚望已经启动的法律程序能够确实、严苛地依照法律规定推进,并保障涉事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充分的信息公开。同时呼吁平度方面,对长达数年的此一拆迁纠纷做全面、客观、完整的调查和还原,避免让民事纠纷继续激化,再进而寻求和解的可能路径。

一个信仰法律的人,面对权力时却得不到法律的庇护,只能依靠自己的双拳和肉身,这无疑才是最大的悲哀。

调查

  • 1.你相信这些“大师”吗?(此问必选)
  • 2.你认为张必清是一位“大师”吗?(此问必选)
  • 3.你认为“大师”为何会使众人盲从?(此问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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