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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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2

导语: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让《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三名证人,四名律师,因为同一起“伪证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抓的抓,关的关,这恐怕是空前的。从李庄案到北海律师案,究竟是什么让律师伪证罪如此防不胜防?[详细] [网友评论]

刑辩律师

15年前,刑事诉讼法大修,律师介入的时间被提前到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地位的明显失衡也有所改观,然而随后的刑法修订,增加的306条向律师头顶横空悬起了一柄达摩克里斯剑。

防不胜防的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俗称。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中“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从1997年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错案率达到50%以上。

而在法治国家,控辩双方的任何证据只要不是故意提交到法庭上来浑水摸鱼、混淆视听,都不存在妨害司法的问题。因为法庭的主要职责,即在于审核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将其公开质辩,孰真孰假、有效无效,最终由法官或者陪审团裁决。在这种思路下,控辩双方无不拼命搜集证据,甚至不择手段去得到第一手材料,然后再取舍,最终呈堂。[详细]

刑法306条成为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大陆,公安主要靠口供定罪,口供且是书面证据,证人一般不出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果只能在书面证据中找漏洞,虽然最安全,但是未必能真正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作对自己委托人最有利的辩护。然而,由于证人不出庭,律师只能去找公安找过的证人或者其他证人。一旦证人对辩方有利,那么公安可以把证人抓起来,威胁以涉嫌作伪证,一旦证人指控系律师威胁、利诱,律师进入牢房,就顺理成章了。广西四律师案就是这个残酷的传说再次现世。

而刑法306条是作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交换,就成为对付律师的最有效的武器。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需要以此制衡律师。结果侦查阶段,律师不让问案情,实际没什么大作用,而交换过去的律师伪证罪,每年都要关进去不少律师,这弱势群体和强力部门作交易,总归没什么好处。[详细]

废除306条能解决问题吗?

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再次把刑法第306条推向了前台,从律师到舆论都在紧密关注着这条让中国律师戴着镣铐跳舞的法律,甚至有媒体人和律师提出“废除刑法第306条”。只是杜绝律师因“伪证”而入狱,一废了之真的有效吗?

其实,公安、检察、法院是一个自己侦查自己的内监系统,而律师是一个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在一个领导下,都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作点错事,最多刮个鼻子,内部说一下。而律师,本来是拉了凑数搓麻将的第四位,非要当真,只能自讨苦吃。且有的律师有赚了大钱,宝马美女,招摇过市,引起了职业对立面的嫉恨,因父之名,治安之义,抓几个律师定罪,实在算不了什么。如果中国律师看不到这一点,刑法306条哪怕没了,换个马甲,你都一样危险,总有一招对付你,只要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没成本。[详细]

调查

1.你认为律师伪证案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公权力利用刑法306条报复性执法
个别律师确有行为不端
说不清
2.你如何看待刑法306条?
应该废除,它的存在是对律师权利的侵害
不应该废除,这是对律师的制衡
即使废除也不能改变伪证案频发的现状
说不清
3.该如何保护律师不受伪证罪的侵害?
限制公权力,不能让它为所欲为
坚持程序正义,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完善司法制度,伪证案应异地管辖
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让舆论的阳光驱散黑暗
说不清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常常受到刑法306条的掣肘,甚至因此入狱。

律师并该不因辩护而获得肆意妨害司法的特权,但律师需要平等权。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成为报复性执法的“杀手锏”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律师毁灭、伪造证据,一旦发生估计也会被定罪,至少被吊照。为什么法治国家没有李庄案这种事情,并非人家律师就没有伪证了。只是,人家少了这种故意陷律师入罪的案子。所以,杀手中西都有,只是规矩不同。

而且,司法实践中缺乏行业协会或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查等程序,侦控机关有权对律师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对律师启动追诉也是由侦控机关自行决定。凡此种种正当程序缺失,让“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极易成为实施职业报复的“杀手锏”。[详细]

程序正义缺失致使伪证罪泛滥

前美国联邦最高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言:“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事实上,如果要选择的话,人们宁愿生活在忠实适用我们英美法程序的苏联实体法制度下,而不是有苏联程序所实施的我们的实体法制度下。”

而中国法律也法律规定,司法人员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该案。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偏见,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涉嫌作伪证往往发生在他所代理的案件中。侦查和起诉律师的常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是原班人马办理,如此根本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也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详细]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极易成为实施职业报复的“杀手锏”。

调查取证本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成为律师面临的最大风险。

取证成为刑辩律师工作的最大风险

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为了规避职业风险,一般只在侦控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找漏洞。但是,这无法真正地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律师不调查取证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一旦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疑问时就无法进行交叉询问,那么律师只能去找控方的证人或者其他证人,这时风险也就接踵而至。[详细]

缺乏规范程序让取证权徒有虚名

虽然律师依法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但是实践中这样的申请很难有回音。律师调查取证难由此可见一斑。尽管中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依法享有一定的取证权,但是缺乏有效的取证程序规范,让律师取证权空有其名,中看不中用。取证难,风险大,律师只好明哲保身,尽量不取证。[详细]

巨大风险让律师纷纷回避刑事案件

经济利益不高,回旋空间不大,再加上防不胜防的“306条大棒”,刑辩路越走越窄是个必然。律师们“趋利避害”也很正常。只是,对于一个正致力于建设法治的国家来说,律师纷纷回避刑案绝不正常。

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刑事案件划分到自己执业范围之外,原先很多专门从事刑辩的律师也逐渐调整自己的工作重心,把办案重点放在了非刑事案上。每年加入律师行业的新律师逐年增长,可是刑事辩护律师却越来越少,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国外著名的大律师都是做刑事案的,甚至专门做刑事案。[详细]

作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之一的斯伟江平时并不是主打刑事案件的,而中国专门从事刑辩的律师也越来越少。

除了拼死力争和让舆论来聚焦这些疑似冤案之外似乎并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毕竟,阳光下杀手作恶胆子会小些。

制度弥合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公检法司在统一机构领导下,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地方权力说了算,让法律的执行大打折扣。譬如,北海律师伪证案中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追究伪证,而对涉嫌的刑讯逼供不闻不问。譬如,北海司法局和律协开会,要求不接触外地律师。譬如,北海媒体对案件的不全面报道。通过以上种种手段,领导全面掌控案件,是实际上的最高司法官。这种以权代法,破坏了法治原则,使得法律不能成为公器,而沦为权力的附庸。

而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几乎是人人都可以看得到的,但是想要弥补这种制度的缺陷却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了。而在这种制度缺陷继续存在下,“律师伪证案”频发,也就不难理解了,也是没法儿拒绝的。[详细]

舆论的阳光下才能最大程度上驱逐黑暗

正如在前文所说的那样,简单的将刑法306条废除并不能解决目前戴在刑辩律师身上的“伪证罪”镣铐,而目前制度的缺陷也决定了似乎并没有更好的方式来解决存在的问题。所以,正如斯伟江律师所说的那样:除了拼死力争和让舆论来聚焦这些疑似冤案之外似乎并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毕竟,阳光下杀手作恶胆子会小些。

譬如,李庄案第二季众多律师和法学泰斗组成的顾问团以及全国媒体的关注;譬如,北海律师案六名律师组团赴广西为深陷“伪证罪”的四位律师辩护……也许,现在的法律、制度无法杜绝“伪证罪”的存在,只能依靠律师群体的拼死力争和舆论的持续关注。即使正义不在当下,我们也等得到。

如果有一天法庭上再也不会出现刑事辩护人,那才是最大的危险。

如果警方有在法庭外控制证人的权力,如果律师伪证罪的立案不实行异地管辖,如果辩护律师必须代替法庭审查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那么北海四律师案,顶多是空前的,而决不会是绝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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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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