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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导语: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二读草案中的新规定,媒体纷纷以《刑诉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取消“秘密拘捕”规定》做了报道,但细读草案则可发现草案在调整“秘密拘捕”的规定上虽吸纳民意取得了进步,但仍然留下不少“问题空间”。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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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拘捕

一读草案中关于“秘密拘捕”的规定,反对之声重重。此次的二审稿做了微调,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取消了此前“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不及时通知家属的规定。对监视居住和拘留,则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的规定。这种有限度地增加“秘密羁押”限制条件,不失为一种进步。

二读草案限制了逮捕不通知家属情形,据此称“秘密拘捕”条款被取消是误解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8月公布的一审草案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都可以成为刑事拘留、逮捕等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由于这种排除性规定具有太大的解释空间,造成人们对秘密拘捕的担忧,一度让舆论认为立法开倒车。此次对逮捕通知家属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删除了“可能有碍侦查”的任意性解释条款,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

但是,有网媒称之为“取消秘密拘捕规定”,这实在是个不小的误解。就条文本身而言,这一条仅仅针对的是逮捕,并未涉及刑事拘留等。对于刑事拘留通知家属,二审草案并未像逮捕一样采取严格的限定,只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也就是说,在如何防范秘密拘留方面,法律的修改并未有实质性进展,很明显,这一增加的条款并不能形成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的有效制约,对于哪些是“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及这种情形何时才“消失”了,实践中都存在极大的解释空间。[详细]

吸纳民意限制“秘密逮捕”规定,不失为纾解民众忧虑的一种努力

如前所述,新草案在逮捕后通知家属的情形中取消“有碍侦查”一项,这应当被看作是新草案对社会各界意见的一种积极回应,也不失为纾解民意忧虑的一种努力。

因为,在此前草案征集意见的时候,民间反映最激烈的莫过于“秘密拘捕”和“秘密侦查”这两项。虽然据一读草案得出“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在当时可能存有夸张之嫌,但也足见民众在这个问题上的焦虑,他们担心的是重新回到“无法无天”的年代,不能享有“免除恐惧的自由”。而制定法律是用来让人安心的,而不是让人担心的“密捕”入法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在全社会制造一种不安全感,进而造成社会恐慌。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忍见亲人的“失踪”或“下落不明”。如果人没了,连家人都不知道去了哪里,那将是何等的人性灾难,不难想象。基于起码的人伦底线,一个人被公权力羁押,应当让其家属知道下落。 [详细]

实际上公民被秘密羁押的恐惧并未消除 因为刑事拘留是更广泛使用的强制措施

应当说,实践中,引起公民最大担忧的并非逮捕,因为侦查机关对逮捕的程序适用比较严格,法律上还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公安的侦查权力受到一定制约;反而是刑事拘留,由于缺乏公权力内部的制衡监督,有可能被用来对公民实施“合法伤害”。而如前所述,新草案中,在有关拘留后通知家属的程序规定部分,并未如“逮捕条款”般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尽数去除,而只是抹掉了其中的一处逗号。舆论围绕旧草案在此处的讨论可谓面面俱到,却其实很难得出进步抑或退步的判断。

事实上,现行司法实践也映证了舆论在此产生焦虑的不无道理,一般对嫌疑人“先拘留后逮捕”,逮捕发生在刑拘后,到逮捕时再通知家属,当事人已被羁押,则刑诉法中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聘请律师的立法本意,就打了折扣。且警方一般会在逮捕前用足37天的刑拘期限,这么长时间里,警方不用通知家属,造成“失踪”的客观现实,不利于维护法治尊严。同时“有碍侦查”规定过于笼统,如何才算“有碍侦查”由警方自行决定,缺乏检察院的制衡,易被滥用,还会引发不必要的官民误解、对立。 [详细]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不会直接适用,而经常是在经过拘传或是刑事拘留,进一步收集案件证据之后才适用。因此,杜绝秘密羁押,显然更应当从刑事拘留开始。

看到刑诉法二审调整“秘密拘捕”规定的消息后,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在她的微博中写道,这是“民意的重大胜利,这里有众多学者和律师的努力”,作为深入参与刑诉法修正案讨论的专家,她用下边这句话来概括此次努力的意义:再加一把油,每人一小步中国一大步!

“开门立法”引入阳光,刑诉法大修广集民间智慧

在一审草案出来后,很多学者、律师包括网友纷纷质疑,刑诉法的修改没有改变原来的立法格局,仍然是“闭门造车”:职能部门提案,专家润色,代表举手,领导最终决定。他们提出,既然要修改,为何不能让更多的法律工作者、甚至普通民众参与进来,从而实现开门立法的立法理想。应该说,从草案的诞生过程来看,这样的质疑和建议都是站得住脚的。

但是,也应看到,草案出来后,立法方面的表现也多有可圈可点之处。首先,他们广征民意,截至9月30日晚十点三十分,草案结束一个月的征集意见期,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78000条建议。虽不敢说,这么多的建议会被悉数回复乃至采纳,但这种广集民间智慧的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再有一个现象就是,不同于以往一些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参与此次修法的专家学者都纷纷接受媒体采访,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和质疑。[详细]

网络拓展公共舆论空间,修法从未这般备受关注过

具体到“秘密拘捕”的相关规定,还得从历史学者雷颐的微博说起,在微博中他感慨这条规定“太可怕了”,并且指出草案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进而引发网民热烈回应,媒体迅速跟进,网络舆论即刻给草案贴打上“倒退”的标签,刑诉法修改闪电般成为舆论焦点。这是全国人大在公布修正案草案时始料未及的,也是刑诉法学者没料想到的。

这一切是因为有了微博。微博,这个快速兴起的新传播工具,似乎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形成的主要阵地。微博上的意见领袖,依靠极高的被关注度,把刑诉法修改过去只是在专业领域小范围研讨的话题,迅速转化成为一个社会公共话题。在微博上,意见领袖们的质疑和批评,粉丝的评论和转发,形成了一股强大势力,呈现出一种民意压力,使现实社会不得不重视。这不仅是因为微博这个时髦传播工具,形成这股密集的舆论关注的关键是刑诉法修改这个关切公民基本权利的主题。“秘密拘捕”可能泛滥、“监听、窃听”不受制约,刺痛了普通网民权利可能被公权力任意侵犯的敏感神经,公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使本应属于公共参与立法的刑诉法修改,第一次从专家的研讨会上回归公共讨论范围中。[详细]

从草案建议稿到研讨会,开启民意必应的立法模式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一些法律学者和律师在这次讨论中发挥的作用,草案公布后,他们的意见成为微博和媒体上的一道景观。应该说,他们在提出批评和意见的同时,还为普通公众上了一堂普及法律知识的公开课。

更为可贵的是,这群法律人并不仅仅是纸上谈兵,他们还将自己的想法落实到了行动之中。他们中有的人,从专业和学理角度,对草案提出批评和建议,这之中最为详尽而不乏可操作性的当属徐昕等人拟定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就立法理念、被告人辩护权、律师会见权、不得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25个专业问题起草了详细的修改意见,其中当然也包括修正“秘密拘捕”规定的建议。另一方面,他们还就此召开研讨会,其中由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刑诉法大修与刑辩律师权利的保护”主题研讨会最为热闹,会上学者和律师对刑诉法修改这一问题纷纷发表意见。

另一方面,作为起草者的一方除了通过媒体积极回应公众疑问之外,也渐渐在立法的博弈中开始充分考虑民意,此次取消“秘密逮捕”规定就是典型。数年前,《物权法》出台后,有媒体提出“回应型立法”的概念,认为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应当说,刑诉法修正案的制定和修改,为此开了一个好头。[详细]

陈光中

刑诉法修改体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进退,兹事体大,刑诉法修改也包含了各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因此不能不开门修法,充分吸收学者,律师和全社会的意见。

学者贺卫方在多年前的一篇文章中写道,“问题的症结显然不完全在于刑诉法,如果真实的社会权力架构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立法的变革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而已。在一定程度上说,一个国家之所以成为法治国家,基本的前提在于社会已经成为法治的社会。”用这段话来概括“秘密拘捕”的杜绝亦未尝不可,因为很多问题的解决之道还在于刑诉法乃至法律之外的功夫。

严格限制“无法通知”情形,扩大通知对象的范围

虽然现在的规定取消了“秘密逮捕”条款,但“无法通知”这个例外仍有可能被滥用,沦为“口袋”理由,从而出现什么都往里面装的局面,比如不想通知也说“无法通知”,因而还是没能彻底打消公众在这方面的疑虑。有观点就认为,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出现“无法通知”?在通讯和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真的很难想象还会出现“无法通知”这种状况。当然,想要达到“无法通知”的目的也很容易,例证便是当公安局的电话欠费时,也变成了“无法通知”。总之,一句简单的“无法通知”可能显得还是太笼统,太抽象,容易被有关机关滥用。

也就是说,在现代信息社会,无法通知的情形几乎没有:只要询问嫌疑人,联系其亲友的手机、固定电话,或朋友转达、发信息、邮件,几分钟就可做到;实践中还有不通知、拖延通知、以平信邮寄若干年前身份地址的情况,根本无法有效通知。所以应该将通知范围扩大到亲友,启动聘请律师程序,实现被拘留人的辩护权,不通知则侵犯了公民的辩护权这一宪法权利。 [详细]

修法不为低下的刑侦能力服务,确保例外原则不被滥用

此前,面对记者就“秘密拘捕”条款的疑问,任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的专家陈卫东给出的理由是出于办案保密考虑。他进一步指出,在侦查阶段初期,“证据可能没有固定”、“有些同案犯还没到案”的情况下通知被拘捕人家属,可能因此泄密而影响案件侦破工作。显然,这样的理由很难站得住脚也不能说服人。试想,如果证据没有固定,相关嫌疑人线索还没有掌握,为何要急着拘捕嫌犯?如果担心嫌犯在此期间实施犯罪行为,还有布控、监视等众多刑侦手段可用,为何却要以这种最粗暴简单的方式迅速拘捕嫌疑人?再则,既然证据没有固定,迅速拘捕嫌疑人对于侦破案件究竟有多大作用?

正如有文章指出的那样,“秘密拘捕”何尝不是刑侦能力低下的借口?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刑侦能力应成为当务之急,而不应一味地去为“秘密拘捕”找借口,因为这样只能让“无法通知”这个例外原则背上各种被滥用的“黑锅”。[详细]

对侦查机关制定严格的问责条款

应该说,以“通知”为原则,以“不通知”为例外,并没有错。关键是要严格地规范和监督突破原则适用例外的权力,从制度上预防随意滥用或故意错用“例外”的发生。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决策、监管及问责制度,并切实有效地予以执行。

比如公安侦查人员如果认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应当报经上级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负有监督公安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备案;二十四小时内未能通知到家属的,办案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列明自己采取了哪些通知手段,以证明自己确实“无法通知”。事后,若有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如果认定“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理由不成立,那就应当启动问责程序。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有很多都不符合“例外”的标准,但很少有人因此受到追究——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详细]

陈卫东

谈到24小时不通知家属的缘由时,刑诉法专家陈卫东给出的一个理由是“出于办案保密考虑”。他指出,“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有些证据可能还没固定,有些同案犯还没有到案,所以要处于高度的保密状态,这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家属可不可见。”

刑诉法修正案有待改善的地方仍有很多,希望微调“秘密逮捕”的规定只是进步的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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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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