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2 总第688期 编辑:魏巍

2月9日晚,东莞开始的“扫黄”行动中,一对情侣开房突遭警方检查,死活不肯开门。而据媒体报道,带队的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灼华表示,一定要将这个门打开。这个新闻细节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媒体报道过的警察“例行查房”甚至“破门而入”而引发的争议性事件并不少见,公众疑虑的是警方是否有这样的权力?而一旦自己遭遇警方查房又该怎么办? [详细]

警察查房有权力破门而入吗?

在现代法理中,强调的是:一个人,首先你要承认他是合法者,除非你拿出他违法的证据。这也应当是最基本的法治观念。而莫名其妙、毫无缘由的酒店查房,却缘于一个相反的观念:先把人定义为违法,然后通过检查去排除。认定公民是否违法,不能搞原始的有罪推定。

No.1 一个核心问题:旅馆房间是否属于“住宅”?

判断警方在没有明显的违法事实以及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就以查黄、赌、毒的名义检查旅馆房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旅馆房间的属性是什么。从《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就可以很简单的将场所分为两类,一类为住处,另一类为其他地方;与此相类似,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中则将对场所的搜查划分为对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搜查。这种对场所进行的二元划分依据非常明显,即人们对住处或者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所具有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一般来讲,对于住处的检查或者搜查在法律上的严苛程度是要远远超越对公共场所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住宅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更是一种隐私。查塔姆伯爵-威廉·皮特所表达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里,旅馆房间究竟是属于住宅还是公共场所,却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不同的人也衍生出完全不同的立场。

支持旅馆房间属于住宅的人认为:《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

反对旅馆房间属于住宅的人认为:在刑法里,无论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非法搜查罪,都没有对“住宅”这一概念做出准确定义,而在其它一些罪名关于“户”的这个司法解释,却并不包括旅馆,“户”应当理解为私人住宅,不应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而且长期以来旅馆一直是被列为公共场所的。

No.2 现实执法中,警察往往默认旅馆房间为“公共场所”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旅馆房间是“住宅”还是“公共场所”的认定就落在了执法者也就是警察身上,可是根据常年的执法环境以及行业内规定,警察一般情况下都会默认旅馆房间为“公共场所”。

2011年初,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在一次讲话中说:“要人性化一点,进房检查前,好歹先敲个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执法者的潜意识里,对于旅馆房间是随时可以“破门而入”的,敲个门反而是“人性化”的体现。

No.3 于是,“例行检查”甚至“破门而入”就成了依法行使职权

公安机关对旅馆房间进行查房,主要有三种情况:例行巡查、接受市民的举报以及特殊时期的检查行动,而东莞此次的“扫黄”行动,无疑就属于特殊时期的检查行动。而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讲,因为不认同旅馆房间属于“住宅”而是“公共场所”,所 以查房主要是依据以下的一些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凡有被指控有犯罪行 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于是,对旅馆房间这样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地方进行检查,就成为了“依法执行职务,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有明确规定,往往就成了警察查房的一项扩大条款,并且在警方看来“旅馆正是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高危地点”。

NO.4 法理上的质疑:不能先认定为违法,再来找证据

在现代法理中,强调的是:一个人,首先你要承认他是合法者,除非你拿出他违法的证据。这也应当是最基本的法治观念。而莫名其妙、毫无缘由的酒店查房,却缘于一个相反的观念:先把人定义为违法,然后通过检查去排除。认定公民是否违法,不能搞原始的有罪推定。

谁能查房?为阻止卖淫嫖娼,公安部门可以例行查房,但是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不能无中生有,不能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深更半夜反复查房,将旅客作为犯罪嫌疑人拘传,更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结婚证,就对旅客擅自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No.5 法律上的质疑:相关法律法规已不合时宜、落后多年

颁布于1987年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各省的有关实施细则,很多内容已明显不合时宜。如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动辄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个别城市居然规定对本市户口的住宿者不办理住宿登记等,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住宅权和隐私权。

而“例行查房”确实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现时《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部门的具体细节规定还未规范,导致产生了诸如“例行查房”等具争议性的规定,其实相关部门的很多规定都是在多年前定下的,到现时已与时代潮流脱节。

“例行查房”的规定是人治时代的产物,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及隐私权。另外,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高也是导致“例行查房”能够长期生存的原因,人们已经将“例行查房”看作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查房时不懂得自我维权,只好逆来顺受。

No.6 现实的质疑:旅馆房间为什么不能认定为住宅场所?

回到问题的核心,警察之所以能在手续并不齐备的情况下进行查房,其核心就在于没有把旅馆房间列为住宅。从法理上讲,公民花钱住宾馆,双方就形成了一种租赁契约关系,哪怕只有一天,在这个时间里旅馆客房就形成了临时住所,理应划为“住宅”,而不该继续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一旦被认定为是私人领域的“住宅”,警察突然搜查或者检查的权力就将大大地被限制住,因为对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检查,除了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外,还需要有检察机关开具的搜查证。因为《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公民私人住宅权不可非法侵犯。

而这么多年以来,只有浙江省在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这种规定无疑对公权力进行了必要的约束。

No.7 海外样本: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搜查旅馆房间之前必须取得搜查令

西方国家的酒店都十分强调酒店尊重客人的隐私权,不允许未经登记许可的第三人进入客人的房间,甚至是客人的配偶。其依据是客人有私自独处和安宁地占有其房间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表明,客人在已付清房费的房间里有权受到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宪法保护。

这一看法来自于1964年的斯托纳诉加利福尼亚案,1960年10月,警察在侦破一件抢劫案时,发现相关证据已经转移到一家酒店。两天后,警察在没有搜查令也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搜查了嫌疑人的房间并找到了相关证据。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警察的搜查行为侵犯了旅馆房间住客的宪法权利,即被授权房子的主人,在旅馆房间内同样受到第四宪法修正案的保护(即: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最高法院在斯托纳诉加利福尼亚案中对临时性住所的隐私问题做出说明,法庭认为对旅馆房间进行搜查之前必须获得搜查令状。

No.8 遭遇警察查房到底该怎么办?

尽管有各种各样的案例或者质疑,但是看起来在法律修改之前,警察的查房会一直继续下去,在旅馆房间内遭遇警察查房恐怕也是无法避免的事情,所以学会应对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当核实警察身份。无论酒店到底被定义为什么场所,警察出示相关证件都是必要的,所以公民有权力先行核对警察的身份。同时,这也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根据媒体报道,不少地方都发生过冒充警察查房进行抢劫的案件。

其次,核对身份以后,最好不要跟警察拧着来。如果警察没有特殊的目的或者针对性,这种查房一般都是例行公事,没有必要拧 着来。因为在现行的法律下,执法者非但认为自己“查房有理”,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后,尽可能配合警察工作。目前,任何一部现行法中都没有明确禁止不是夫妻的异性不可以同住一房,也没有任何一部法规,对开房人加以处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婚姻法》都没有此类规定。所以,没有违法情节,尽可能配合警方工作,也不会有太多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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