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期 2012.03.08

自由谈
习酒

导语:从珠江的铬渣污染到柳州的重金属超标,从大连的PX项目到康菲在渤海上上演的漏油事故,近年的中国,突发的环境事件一个接着一个,自然环境急剧恶化。
    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不仅将人们普遍关注的PM2.5监测写了进去,而且再一次强调“要用行动昭告世界,中国绝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应该说,我们乐见各界保护环境的决心,但更期待当前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重金属毒害 柳州危急中国危急][康菲“骗你玩” 底气从何来] [评论]

环保

习酒·窖藏1988特约

中国的环境形势很严峻,想必已经是国人的共识,近年频发的环境事故更是为这一共识提供了佐证。

污染源复杂多样,污染面愈来愈广

从城市到乡村,重金属污染防不胜防

近年来,随着化工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很多地方出现了重金属污染。从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中毒、山东临沂砷污染、云南曲靖铬污染,再到柳州的镉浓度超标,重金属污染一次次刺痛人们的神经。从分布区域来讲,这种污染有以下特点,一是集中在小城镇、农村的企业违法排污,二是由大型现代化工业企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污染事件。

一份调查了7万人25年健康记录的抽样调查显示,从1965年到2005年,骨癌、骨痛病人数都呈上升趋势。在重金属污染的重灾区湖南株洲,当地群众的血、尿中的镉含量是正常人的2至5倍。

从天空到海洋,颗粒污染、原油泄漏频频上演

如果说,重金属的污染集中在内陆地区,而且污染的主要是土壤和饮用水(含地表、地下水)的话,那么,近期备受关注的PM2.5监测则指涉的是空气颗粒物的污染,而频繁的漏油事故更是将“污染之手”伸向了海洋。[详细]

环境事故频发,群体性抗争随之增多

总的来讲,当前,中国环境形势正呈现一个新特点,即环境风险上升、环境事故频发、群体性事件增多。

以环保部来说,每年接到的环境复议案件数量在急剧上升─2008年环保部受理的复议案件数量是前十年的总和,2009年又在此基础上增长87%。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复议案件还将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实际上,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全国群体性事件的十大原因之一,位列第九。其中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29.8%。[详细]

甚至出现控污染“失控”,引发公共安全危机

如果说大部分未能妥善解决的环境事故引发的是群体性抗争,那么一些影响面广、危害长远且难以修复的污染,一旦“失控”,引发的则可能是一场公共安全危机。这种趋势,不仅出现在前些年的松花江污染中,而且在今年早些时候的柳州镉浓度超标事件中亦有所体现。就后者而言,由于龙江水源被污染,柳州一度面临断水危险。[详细]

从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中毒、山东临沂砷污染、云南曲靖铬污染,再到柳州的镉浓度超标,重金属污染一次次刺痛人们的神经。

习酒·窖藏1988特约

每每出现环境问题以及由之引发的环境事故后,很多地方采取的是一种“被动式”应对,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不利于污染受害者的维权。

污染受害者为何求偿难?

一方面,肇事者责任不好认定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遭受环境问题损害的受害人却往往难以及时得到应有的赔付与抚慰,问题得不到解决,矛盾逐步尖锐,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滞后的后果。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环境污染是跨流域乃至跨国界的,要清晰认定肇事者的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身份尴尬 执法力度有限

其实,环境立法滞后只是一个次要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环境法的具体执行,显得力度不足,而这恐怕又与现行执法部门——各地环保部门的尴尬身份脱不了干系。

因为,现行的环保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领导,其官员升迁和财产来源均出自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和那些造成污染的大企业之间往往存有盘根错节的关系,这便令不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追究违法企业责任时,作为的空间相当有限。

另外,当一个企业被追究环境责任时,环境保护部门往往也会被追究,因为有一个环境监管失职罪。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因为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自然不会积极地移送违法企业。[详细]

理性途径走不通 极端维权频现

再有,司法缺失是当下治理污染的软肋。如前所述,现行的污染治理体系高度地行政化,这种行政化的劣势是:当整个地方行政体系偏向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隶属于行政体系的环保部门就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维权求偿的难度之大是可以想象的。2011年11月1日,发生在武汉长江大学的教授下跪一幕即是此种困境的最好写照,一个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在穷尽了司法乃至上访等多种途径后,最终不惜牺牲尊严以下跪的方式引发关注。下跪之外,解决环境问题的另一种维权方式便是上街,这在厦门和大连的PX项目均有体现,被冠以“散步”之名。虽然后两种维权最终解决了问题,但其中显示出来的辛酸和无奈还是让人侧目。[详细]

最终引发暴力抗争 行政部门被迫出面解决问题

应该说,无论是长江大学的教授下跪,还是厦门和大连人民为PX上街散步,虽显极端,但其整个过程还是相对良性和温和的。

较此,一种更为激烈的抗争方式出现了,其间甚至伴有暴力,比如在2005年12月底,徐州市贾汪区塘镇的一百多农民为水源受到污染而围堵某化工厂,并与厂方雇佣的7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发生殴斗;再比如,去年的9月份,海宁地区出现了一起抗议当地公司带来环境污染的群体事件,其中亦有打砸等暴力方式的出现。

总之,在目前环境下,这种带有暴力的群体性抗争方式,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应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参与其中的人大多秉着一种把事情闹大,继而引起媒体和领导重视的想法,所谓“闹大了才管”。[详细]

抗争措施因过于激烈而违法,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最后,这种被动式的应对和处理,在伴有暴力的群体性抗争中,还有可能给污染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再以上述提到的“浙江海宁9·15群体性事件”为例,该事件由晶科公司污染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进而被定性为打砸事件之后,非但没能很好地解决受害者原有诉求,反而让参与事件的31人被拘、100人被教育。老虎确非病猫,一旦发威,后果很严重。

另一方面,导致事件发生的污染企业,停产加罚款,已称严厉,祸首其实仍是好做的。获得解决的是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污染事件,制造污染的企业停产和罚款,污染只是不继续发生,已造成的污染还在搁置;村民还没有获得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没有解决。[详细]

与水变黑、天变灰这样肉眼可见的污染相比,重金属污染还有着一定的隐蔽性。恰恰就是因为这样的隐蔽性,给预防、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往往发现问题的时候,为时已晚。

现行的污染治理体系高度行政化,司法缺失成为治理污染的软肋,污染受害者常常投诉无门。

习酒·窖藏1988特约

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要做该做的事,社会也应该担起自己的职责,每个人都应该有所反思,不要指望一蹴而就,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开倒车。

怎样才能让污染者埋单?

现实:经济处罚罚款低落实差,刑事处罚量刑偏弱

当前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上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致使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

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的平均罚款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一个每天排放5000—6000吨废水的中小型企业,按照每吨水处理费用2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就需花费污水处理费300多万元,而有的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就在10万元左右,一年则高达3000多万元。对污染大户来说,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一天就可以节省几万甚至十多万元。但是,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超标的,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远不如一天偷排所节省的运行费用。

在几次严重的漏油事故中,这种处罚上限之低显露无疑,比如在2010年7月份的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事故中,肇事者处罚不过区区30万元,而且迟迟未能落实;再比如在2011年6-8月份的康菲溢油事件中,康菲造成严重污染,最终却只被罚20万元。

除了经济层面的处罚力度不够,环保部应急中心表示,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问题日趋突出,1998年修订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一些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在量刑方面,其力度显然偏弱。

向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公益诉讼或可破题

显然,相比行政执法,向那些受到污染损害的民众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显得更有意义,这个工作恐怕还有赖于以各级法院为代表的司法部门。试想倘若受害者在遭受污染后即提出起诉,法院亦及时受理,作出公正判决,要求企业对其污染造成的长远损害进行赔偿,那么法院在保障受害个体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极大地增进了公共利益,起到了控制污染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有一些环境污染活动,可能并没有确定的受害人。这个时候,法院就可以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而在即将修订的民诉法的修改草案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

建立独立负责任的环评体系,严把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

在政绩冲动下,环评变成了可有可无的点缀。许多新项目上马前,环评机构往往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权力,做虚假环评甚至不做环评。在安徽怀宁高河镇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发生之前,安徽曾将部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包括涉铅的小项目。“下放”导致的结果是:地方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冲动和压力,对环评构成压力。

当务之急,首先需要建立事前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在环境管理上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次还应建立对于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权的约束机制,对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环评审批权进行有效制衡,制约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在环评审批事项上的权力行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环保部门环境审批权“受到污染”,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改善。[详细]

梁从诫

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是一本引发了全世界环境保护事业的书,书中描述人类可能将面临一个没有鸟、蜜蜂和蝴蝶的世界。

梁从诫

国内首个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创始人梁从诫,终身致力于环保事业,用切实行动诠释了敬畏自然的真谛。

保护环境,首先要让污染者付出应有代价,让受害者投诉有门。敬畏自然而非征服自然,从现在开始做一个自然之友,只有这样,我们的后代才不会生活在一个没有鸟鸣的“寂静春天”里。

凤凰网评论频道出品 欢迎收藏
编辑:袁训会

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