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说,3月27日下午,近300名业主和10余位来自北京其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自发聚集在北京百子湾家园小区,声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凤山。
事情的起因是,3月17日,陈凤山和业委会成员试图制止物业公司将小区民防工程改建为出租房,3月21日,陈凤山在小区内遭到五六名凶徒暴打。后来,陈凤山家门前被摆上黑色骨灰盒,大门被泼上粪便和红漆,墙上红色对联被白色“挽联”所覆盖,还接到“两万元买你的双腿”的恐吓短信。
中青报这篇报道的标题是“北京业主维权事件频发折射社区民主困境”;其实,与其说是“维权事件”,不如说是“被侵权事件”。
中国自1993年开始有商品房,18年来,从来就是侵权容易维权难;购房者通过维权所挽回的权益损失,远远不如为维权付出的成本,更不能与失去的权益相比较。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对开发商缺少管束和限制,造成了业主的弱势地位,很多涉及权益的环节上,开发商可以为所欲为,而业主往往只能忍气吞声。以交房手续为例,业主要先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才能拿到钥匙。物业服务条款,包括物业服务价格,都由开发商说了算。
有人会说,商品价格不都是商家自己定的,哪里有买卖双方协议的?问题是其他商品,如餐饮服务,因为充分市场化,消费者有挑选的权力。而商品房物业服务往往被开发商垄断,单方面定价就等于强买强卖,照理这不是什么复杂的经济理论问题,有关部门也不是不知道,但是,这么多年,也不见改变,购房者就一直吃这个哑巴亏。去年,浙江电视台经济频道为一业主投诉去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采访,竟被要求采访提问不能超过三个问题。
报道中的业委会主任陈凤山所遭遇维权障碍,也让人不解。陈凤山被打后,接到报案南磨坊派出所告诉业主,没有清晰的录像,所以没法破案,行凶人再在小区内出现,让业主将他们扭送到派出所——听到这个消息,那几个行凶者该后悔没有把陈凤山“做掉”了。“有关部门”,往往跟弱势的合法权益无关。
业主维权困难,跟业主委员会只能入住后才能建立有关。其实,只要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期间必须将购房者名单交给社区,由社区牵头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就能尽早展开维权行动。
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合理,是业主维权的最大障碍。最不合理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是义务工作。要想真正为业主服务好,维护好业主的权益,业委会的工作,特别是主任的责任,非常繁重,无偿服务既不合理,也很难“可持续发展”。也许有一些公益心特别强的业委会主任,但是,这样去要求所有的业委会主任,合理吗?现实吗?而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有利益在后面推动;业主相对分散,已经处于劣势,业主工作没有报酬,对业主维权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在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按一定比例提取,支付业委会主要成员的工作酬劳,以增强业主与开发商博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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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戎国强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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