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杰:为动物争福利恰如为自己争权利
2010年01月27日 08:39新闻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晨报评论专栏作者 魏英杰

有报道披露,由于有些人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参与制定《动物保护法》的专家们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在提交的专家意见稿中,规定了“禁食猫狗肉”等条款。

专家们可能有些天真,以为把“动物福利”换成“反虐待动物”就万事大吉了。岂不知许多人才不在乎这部法律叫什么——他们根本就反对出台这么一部法律。这就像《拆迁条例》准备把“拆迁”改成“搬迁”一样,玩的都是名词,戏弄的都是民意。

当然,批评《拆迁条例》换汤不换药和反对动物保护立法终究是两码事。反对立法者所持最大理由无非在于:人都顾不上了,哪里还管得了动物的死活?比如有网友跟帖:“人都没有健全的法律保护,怎么要开始不准吃狗肉了?砖家们脑子进水!”所以,别看很多人对网络虐猫事件义愤填膺,其实不过都是嘴上的“爱猫主义”。

把自己拿来和动物比,这个理由首先就很奇怪。持这种态度的人,不知是把自己降到和动物一样的水平线上呢,还是潜意识中认为,人的权利保护乃动物保护的前提。不管出于何种思维,都是比较幼稚的想法。人是万物之灵长,当然不能和其他动物“一般见识”,可如今却有人拿自己和其他动物作对比,岂不是很滑稽?总不能说,只要世界上还有人挨饿,其他所有动物都活该受难吧。照这个理由,所有吃得饱饭的人都有罪过——那边还有人饿肚子,你们怎么可以吃这么饱?

我的意思是,人和人之间不可能搞平均主义,人和动物当然更不可能搞平均主义。换句话说,追求人的权利和实行动物保护并不矛盾,一样都很重要。至于为什么要搞动物保护法,这在西方社会已经讨论得非常明白了,无须我多饶舌。自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马丁法令”颁布,人类在法律上确立动物的地位和权利已有近200年的时间。这时候我们才开始讨论和制定动物保护法,已算是后知后觉了。

话说回来,许多人激烈反对这件事情也不难理解,这和我们对权利的总体认识水平是相适应的。西方社会早就把权利意识扩展到人类以外的自然界,而我们这里的许多人对权利的认识仍然仅局限于人和社会,并不涉及其他。我想,这才是动物福利主义遭质疑的深层次原因。如此看来,虽然很多人对动物保护表示反感,但对这个话题进行公开讨论还是有意义的。说不定这样能让更多人明白动物保护的意义,从而让人们对权利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在这一点上,人的权利和动物福利倒是有一定相通之处。例如,德国《动物福利法》(1998年修订)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不得让动物“忧伤”,这无疑属于非常高层次的权利追求,世界上很大一部分人甚至都未必能够拥有。这种对待动物的权利保护意识,简直让“人”汗颜无比。为什么有些人不想想,假如我们的法律能够这么去爱护动物,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难道还会差到哪里去?倘若人们能够像对待自己那样善待动物,说不定也会像保护动物那样去为自己争权利。这不是很好的事情吗?

可以肯定,尽管这部动物保护法出台后会与社会现实严重脱钩,总有一天我们还是要走到这一步。到那时,人类自身的权利保护大概也就不成问题了吧。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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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英杰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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