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花钱买刑”范围应有死杠杠
2009年11月08日 13:27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据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高法将就此作出指导意见,正在审批过程中。(11月6日《法制日报》)

张魁兴: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

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为“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应该说,“花钱买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因为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花钱买刑”绝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否则就是对法律尊严与公正的亵渎。

在公众看来,“花钱买刑”含义很广,这在坊间传闻很多。有些犯人不仅“花钱买刑”,还能“花钱减刑”,花钱“保外就医”,甚至花钱“出狱溜达”。这都是对法律的践踏,当然,这已经涉及司法腐败了。这样的事件已经见诸媒体,绝不是笔者的杜撰。“花钱买刑”应在一个特定范围内才是合法的,如果过度了,那就是违法犯罪的司法腐败。“花钱买刑”范围必须有一个死杠杠。

尽管“花钱买刑”在法律界和社会上还存在争议,但是只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就应该允许“花钱买刑”,然而决不允许司法腐败。假如“花钱买刑”成了法权、法钱交易,那么法律就成了权势人物手中的泥团,所谓的法律公正也就成了稀罕物。如今的法律公正本来就备受质疑,有些地方以权役法现象严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再来一个“花钱买刑”扩大化,那么法律就可能只剩下一项任务———约束公民。因此,我们希望高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指导意见中明确“花钱买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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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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