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闫德利案”不能双重标准
2009年10月22日 09:11荆楚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7月13日,在重庆一家知名百货商店里,发生了血腥的一幕,19岁的大学生邹鸿成在众目睽睽之下用刀杀了女大学生杨诗雅,其尸体有100处伤口,死状惨烈。现在,邹某已经被一审判处死刑。(《重庆晚报》10月20日)

凶手获死刑,本不出意外。不过还有个耐人寻味的细节,邹还犯有强奸罪。去年3月,他是个高中生时,在家中强奸了女家教。事后邹因涉嫌强奸被抓,之后取保候审。而邹杀人时,警方正对其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强奸犯,居然还能考大学,还能杀人?!”网友广泛质疑其中“猫腻”。质疑的基础是:嫌疑人必须被抓起来;这又是以往大家所否定的、落后、不人道的做法。

我不愿猜测其中的所谓权钱交易。但慎用抓捕,保障嫌疑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是法治进步的方向,也是民众认可的。比如,最近上海检方和警方还联合下文,规定对于在校生尽量不适用逮捕。

其实故事本可有另一种说法:高中生小邹受到“低俗”网站毒害,强奸了家庭教师。办案人员考虑到小邹还是未成年人,又是高三学生,面临高考,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刑拘小邹,最终小邹以优异成绩考上大学,云云。可惜这则司法机关帮教不良少年、“人性执法”的故事,最终以女大学生惨死结尾。但,我们就此可以否认取保候审的权利的正当性吗?

想起最近闹翻了天的“艾滋女”闫德利事件。先是“艾滋女”开了博客:自曝得了艾滋,又故意传染给别人,还公开279个“嫖客”的电话。后来证明,这些纯属谎言,就是闫的前男友的恶意诽谤。网民很愤怒,要求警方出面严惩诽谤“罪行”。昨天就看到了检察官杨涛先生的评论——《应果断以诽谤罪对“艾滋女”事件立案》(《新闻晨报》20日)

这让我想起之前的王帅帖案、内蒙古帖案里,当事人因为在网上批评当地政府,遭到公安机关的“跨省抓捕”,罪名是“诽谤领导人”。无数专家唇焦舌裂地普法: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该由被“诽谤”的领导自己到法院起诉,不能作为公诉案件,更不能让“跨省抓捕”。大家都认同这个观点。但到了“艾滋女”身上,态度就变了——警方竟然不抓诽谤者!可是,如果一个女子被人在网上诽谤,就可以“突破法律”,作为公诉案件追究,那么一个领导被“诽谤”,为什么不可以“跨省抓捕”呢?凯撒说过:恶劣的先例,往往有个美好的初衷。法律的理性要求统一、恒定,而民众的情感是多变的、本能的,两者总有些不合拍。刚才,我们还在为警方慎用抓捕的人性执法喝彩;现在,又会质疑警察不抓人,放着坏蛋在外面杀人!

对于诽谤闫德利的行为,目前公权能做的就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关“诽谤行为”的规定,给诽谤者最多10天的治安拘留。之前我在某报发表的相关评论中,呼吁公权的行动。该报的领导就要我一定写清楚,这种行为与之前“跨省”的区别,同样是“诽谤”,“不能让人觉得我们之前说的是一套,现在又在说一套”。

现代法治带来了更多的人道,更多的程序正义,也带来了更繁琐的程序、更高的司法成本,甚至包括“坏人”的逍遥法外,比如辛普森。面对现代法治固有的“不公正”,我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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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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