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李先生所养的一只9岁的宠物狗被查出患癌症。宠物医生称,如果病情严重,治疗费用可能超过10万元,建议狗主人放弃治疗。李先生则坚持要求治疗,至今已花掉近7万元医疗费。(《河南商报》10月21日)
在不少国人因为缺少几万块钱、甚至几千块的手术费,被医院拒收等死、患病婴儿被遗弃的背景之下,10万块钱救狗命,就显得很乖张。反方也振振有词:10万块是自己的钱,不偷不抢,爱怎么花是自己的事;况且,主人与宠物间的感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不谈伦理价值,某些狗命确实“贵”,这是现实。
最近某研究员与外国NGO合作搞出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各方热议的焦点就是:中国人是否能接受把动物当作与人类似的生命对待?动物保护者拿出了“先进榜样”,比如所谓德国宪法对人和动物的“平等”保护,以及“动物非物”原则。若依动物与人“众生平等”原则,10万块钱救狗命,相当于10万块钱救人命,有着完全的正当性。不过,2002年德国修订的《基本法》,根本没有动物与人“平等”的规定。
而“动物非物”的出处是1990年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a:“动物非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所谓“动物非物”,是说动物不是普通的“物”,因为动物身上寄托了人们的感情,它的价值不同于普通财物。依经典的民法原理,别人弄坏了你100块钱的手表,你不能要求法院判对方出1000块钱的修理费把这块表修好,法院最多只同意赔你100块钱的表。而依“动物非物”的特殊原则,你100块钱买来的猫被别人打伤了,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1000块的兽医诊疗费,而不受猫原来就值100块钱的限制。
在中国当下,谈动物的生命价值有些奢侈,甚至有些朱门酒肉式的反讽。最近《西游记》里的一段话很流行:你那东土唐国,多贪多杀,多淫多诳,多欺多诈,不向善缘,不敬三光,不重五谷,不忠不孝,不义不仁,瞒心昧己,大斗小秤,害命杀牲,造下无边之孽……从伦理角度,我始终想不明白在中国当下花10万块救一条狗命,是造孽还是行善。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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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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