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株连”前提是界定“乘客”
2009年10月12日 08:04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众所周知,中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都居全球前列,这是一个并不光彩的“世

界纪录”,而其中的罪魁祸首,当属酒后驾车和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从法律上加重酒驾和驾驶员交通违章的处罚力度,将酒驾及时纳入刑事调整范畴,不仅是形势所迫,也是世界各国通例。本次公安部的征求意见稿,对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都有所加重,认定酒驾最低标准降低,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这些规定与时俱进,值得肯定。

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这算不算是现代社会的“株连”呢?乘客到底是责任人还是无辜者呢?

毫无疑问,这里的“乘客”是有特定含义的,那些乘坐出租车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在此列。那么,剩下的“乘客”当是与驾驶员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是亲戚,或者是朋友,甚至有可能就是酒桌上劝酒的人。他们明知驾驶员酒后开车而不加劝阻,实际上是放任可能的危险发生。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处罚,合情合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株连”并无关系,而是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然,其中的关键就是从法律上对“乘客”作出严格的界定和定义,只有严格地将乘坐出租车和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以及确属不知情而被“捎上”的乘客排除在外,该法规规定才有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得以有效操作,否则它将难以逃脱“株连”的嫌疑,也难以逃脱有关部门将执法责任变相转嫁给乘客的嫌疑。

有人担心该规定从实践层面上难以操作,比如不可能要求乘客知晓驾驶人处于“酒后”状态,难道要让乘客随身携带酒精测量仪?又如何确定乘客没有劝阻酒驾者?或者劝阻了但酒驾者依然我行我素?“假如可以处罚乘客,是否还可以处罚放行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实这些担心都是在驾驶人和乘客除了驾乘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考虑的,只要把驾驶人和乘客的关系界定清楚,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驾司机   乘客   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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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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