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泽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限制。根据现行法律,对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受教育者来说,只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经考试合格,就具备了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条件,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就应该为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保证其获得高等教育。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文,即《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作为行政指导文件,如果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剥夺,便不具备法律效力。
即使从执行该文件的角度审视,北大弃录何川洋也成问题。根据该文件,监管考生的报考行为以及是否取消造假者高考或录取资格的行政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而不是高校。在重庆市高招办已经决定保留何川洋录取资格的情况下,他享有与其他考生平等的被录取资格,而作为文科状元,也应被优先录取。
何川洋的民族成分是造假了,但这是其父母所为,而且是其上高中之前的事。当时,何川洋不到14岁,不可能理解父母行为的性质。即使他后来知道父母为自己改了民族成分,在户口簿上已经是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要求其在高考填表时再改成汉族也不可能。因为上述文件规定,“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如果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早就改成了少数民族,何川洋在参加高考时,也就只能填少数民族。
如果北大可以弃录何川洋,那么,其他大学也同样可以弃录。这样一来,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何在?更重要的是,上述文件发布于2009年4月,何川洋的民族成分却早在几年之前就改了。因此,是否应依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也大可斟酌。
何川洋的父母作为有实权的地方干部,为了让孩子获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待遇,更改其民族成分,这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人们因此迁怒于何川洋,也可以理解。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对是否录取一个学生这样事关公民教育权的问题,高校和社会应更多一点法治意识。
□周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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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律师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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