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保安与残疾人发生冲突的遗憾
2009年05月15日 08:24汉网-长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今年的全国助残日,就在本周日,5月17日。

临近此时,本市出现了一宗商场保安与残疾人冲突的事件。昨日,本埠有媒体报道,5月12日上午,汉阳新世界百货保安阻止残疾人使用代步车进入商场,争执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事情的来龙去脉暂时并不十分明朗,冲突的过程也有待还原,然而冲突的肇因明确,保安阻止残疾人代步车进入商场。冲突的结果部分确定,7名残疾人受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保安是否有受伤不明。冲突的影响明显,几十家网站转发新闻,并引起网民讨论。

尽管事实还原和是非细分还难以做到,但至少有一个是非应该说是鲜明,这就是“保安与残疾人发生冲突”,这是令人遗憾的。

责任划分是要由警方调查处理的事情,我使用“令人遗憾”的说法,不是基于冲突事件的责任划分,而是基于在保安与肢体残疾的人之间会发生剧烈冲突并形成多人受伤的后果。仅仅从字面上,这样的一个冲突,就能够让人产生情绪上的反应。

当然,情绪反应与责任划分并不是一回事,但人们基于人性的一般理解,无法不对事情产生强烈的认识倾向。保安也许守住了商场的大门,但无法守住商场在人们头脑中的形象;商场守住了残疾代步车不许进入的规定,但无法让人对规定产生心理的认同。

也许保安也有无奈。他们受雇于企业,于是要执行企业的规定,为此与一些人发生冲突。在这起事件中,他们要么让残疾代步车进入商场,从而使自己不符合于企业的要求;要么拦阻残疾代步车,在阻拦的过程中升级冲突。

残疾人进入商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证。残疾人拥有在商场消费、闲逛的权利。然而,一个令人遗憾的事情是,今天我们还缺乏完备的助残方案。例如,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收银台、残疾代步车停车位、残疾人导购员、残疾人厕所位、残疾人免费轮椅、助残志愿者等等,都是较为少见的。这可能反映了助残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双双欠缺。

我们还不清楚被阻止的残疾人代步车是轮椅,还是机动或电动代步车。如果是轮椅,商场规定不得进入就属于不合理。如果是机动或电动代步车,商场应当对不得进入的规定给予解释。一个服务完备的商场,应当备有免费轮椅供残疾人使用,要给予驾驶机动或电动车的残疾人以停车的方便,并帮助残疾人上下车换乘免费轮椅,这是禁止机动或电动车进入以后的替代方案。

商场无法提供完备到如此程度的服务,是服务手段上的瑕疵。眼下,人们对公共场所助残设施虽然不能说毫无概念,但一般而言理解上还相对狭窄,大致上会以为只有街头的盲道而已。商场不准残疾人机动或电动代步车进入,这是合理的,但对于一个商业单位来说,谢绝顾客总是不适当的,那么备有一定的免费助残轮椅就是合理的选择,暂时做不到,也应当解释并请原谅。这是商业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商场保安与残疾人发生冲突并出现伤人事件,肇因于残疾人未能实现进入商场消费或观选的目的,无论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是否应当放行,商场应当多自省服务上的不足。这仍然不是一个责任划分,而是基于对文明这个概念的理解。

至于冲突事件的法定处理,那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我没有相应事实,看警方调查后怎么说。

(作者为本报评论部主任 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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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洪波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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