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以完善选举法为契机推进民主政治
2010年03月09日 07:19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东方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建勋

今年的“两会”释放了一些重要的信号。比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政治及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并强调说:“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这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应当把它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措施逐步攻克其中的重大问题。

当下,《选举法》的修改正在进行,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政治体制改革的努力不妨从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开始。这也与温总理的表态完全一致,他说:“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不乏亮点,在某种程度上展示了中国民主改革的努力与方向。首先,修正案取消了城乡选举差别,实现了城乡人口的“同票同权”。这是选举权走向平等的一个重大突破。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不仅公民应当享有选举权等基本权利,而且应当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不能存在任何歧视,不能将这种权利赋予一个群体而拒绝或者打折赋予另一个群体。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当然意味着所有公民在选举权上的平等,当然意味着每一个人大代表应当代表同样多的人口,无论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同票同权”的改革,可以看作是落实这一宪法上长期未受重视原则的努力。毋庸置疑,“同票同权”的实现,有助于那些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的省市产生更多的人大代表,让农村人口大省有更多发出声音并被聆听和讨论的机会,让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候选人的“透明度”增强,有助于选民知情权的实现。原来的选举法对候选人个人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欠缺,以至于选民不了解候选人,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草案则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众所周知,投票权恰当行使的前提是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只有充分的信息才可以帮助选民甄别优劣,挑出合适的人选。在不少法治国家,候选人不仅要公布自己的详细信息,让选民对自己“刨根究底”,而且要在选举舞台上PK,公开辩论,让选民对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有充分的了解,进而选出自己的“意中人”。经验表明,这对于公民选举权的实现大有裨益。

还有,修正案草案强调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意在解决令人忧虑的“官民比例”失衡问题。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过高,基层民众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和农民的代表人数偏少,甚至在近几届人大代表中呈下降趋势。这不利于发挥人大代表制度的作用,不利于基层民众参与政治生活,不利于人大代表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基层民众在人大代表中的增加,不仅可以增加该群体在人大中的博弈能力,而且有助于对行政官员的问责和监督,落实公民的监督权。

除此之外,草案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少突破。比如,草案强调了秘密投票的重要性,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草案还加大了对“贿选”以及干预选举行为的查处力度,详细列举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明确禁止了“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做法等。这些无疑都使选举更加规范,使选民能更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当然,草案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完善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增加选举的竞争性、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推动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等。这些都有助于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有助于优良代议制度的构建。

无论如何,人们都希望借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完全实现国人的百年梦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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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勋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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