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依法治国就应拒绝一切法外施恩
2009年10月10日 07:41扬子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殷国安

四川省新津县华润学校原校长田蓉,十多年来借款集资用于学校发展,近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71.2%接受调查的网民认为,应该“法外施恩”(10月9日《中国青年报》)。

我觉得这个调查题目本身就有一个“圈套”。当你问是否应该“法外施恩”,自然会产生以上的两派之争。如果换个问题,问该不该“从宽处理”,则双方的观点就会一致起来的。即使那七成以上主张“法外施恩”的人,其真实的意思可能也是赞成宽大处理。事实上,主张法外施恩的那些理由更应该是从宽处理的理由。但一变成“法外施恩”就不同了,好像现行法律就是再宽大,也不足以实现正义,因此要越到“法外”,要突破现行法律了。我觉得第一步,我们还是应该研究在法律之内的宽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该完全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置田蓉的问题。

那么,该案要不要突破刑法的规定,到法外寻求正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寻找答案。一方面,从法律本身研究,它有没有漏洞。具体说,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没有问题;另一方面,从田蓉案本身的实际看,是不是已经超越了刑法的规定。如果结论证明,面对田蓉案,刑法确实暴露了本来固有的不适应,需要法外施恩,则说明了刑法需要修改和完善,就不是一个田蓉需要法外施恩的问题了。

不过,我要说的是,即使真的证明了刑法需要修改,那也得经过一定的程序。在全国人大未修改刑法之前,我们还只能按照刑法原有的规定办事。这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含义。田蓉案可以在法内从宽处理,绝对不可以突破法律而法外施恩。所以,依法治国就应拒绝法外施恩。并且,这不仅是指田蓉案,而应该是一切案件都应该遵循的一个法治基本原则——这正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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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国安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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