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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的新型探索
2008年04月03日 14:05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

2、农民应该享受国民待遇。农民,它对应的是市民,表面上只是居住区域不同而已,但在我国却赋予其不同的涵义。在以前,有城市户口就意味着有工作安排,有医疗保障,有最低生活保障,能够享受好的教育资源等等,居住在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种差别,目前是客观存在的,消除差别也不是一年

两年的事,而需要长期地努力。笔者认为,作为公共财政体系而言,实在没有必要再区分农民和市民。无论是为市民还是为农民都应逐步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都是事关民生的事业。如果硬要说两有区别,那这种区别也应该逐步缩小直至无差别,否则以人为本就无法实现。作为一个公民,他应当并且能够平等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没有贵贱之分。如果市民的孩子可以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那么农民的孩子也应该如此;如果市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那么农民也如此;如果市民生病了医药费可以报销,那么农民也应当如此……

笔者认为,涉及民生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没有必要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里面纠缠不清。坚持一条就可以了,凡是市民能享受到的,农民也能享受,或者说逐步可以享受到。至于何者为纯公共产品,何者为准公共产品,那是公共财理论考虑的问题,农村公共财政只需跟着走。因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比如说,中国未暴发“非典”前,医疗卫生被认为是该市场管的事情,由市场自主调节,直到最近国家才将其纳入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

3、刺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再来说一下农村的问题。笔者前面曾提到过,农村公共财政极有可能被认为是有关农村的公共财政,事实上是包括农业、农村、农民的公共财政。谈到农村问题时,很有必要将农业和农民从中分离出来单独考察。

(1)农村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只认为农村是一个行政主体,而忽视了它本身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通说认为,村委会是法人,在形式上确实如此。但事实上村委会只是在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它所掌握的财产都属集体财产,村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某些财产处置行为。就这个意义上而言,村委会的法人地位是不稳定的。如果说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是这个村的决策机构(类似企业的股东会),那么村委会只是这个村的执行机构而已(类似董事会)。因此,农村要以市场经济主体的姿态接受市场经济的洗礼,努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作为市场经济一员的农村,理应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的人可能认为这么说是多此一举,原因是现在许多村里根本就没什么钱,没什么资产。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农民要过上市民般的生活,完全靠多种粮是行不通的,因为粮食亩产量的大幅度提高是相当艰难的,可能花费大力气也只不过是增产10%或者20%,增产却不增收的情形又不是没有发生过。走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之路,降低了成本,注定所需要的劳动力减少,失业的农民还得向其它领域转移。所以说,农民增收之路,从短期看是要多产粮食;从长远来看,农民要么从事第二、三产业,要么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从乡镇企业的壮大中共享收益,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和更具有可能性。

(3)国家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能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从所有制的角度来分析,农村集体经济属半公有制经济,而国家财政属全民所有,这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关系。把全民所有的钱无偿给村集体,于法无据,并且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体系。我们可以从国家对国有农场的态度上印证这一点。虽然国有农场比某个村生产的粮食更多、产量更高、贡献更大,但国家给农场的钱也是限于农业扶持,限于保障农场职工的民生权益,而不会拿钱给它搞其它方面的投资。但是,这并不等于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无动于衷。对它的扶持可以是资金扶持,也可以是政策扶持、信贷扶持,也可以是税收扶持等。国家可以参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既然可以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难道不可以出台《农村集体经济促进法》?目前,国家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可以看作是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雏形。

(4)农村基础设施应区别对待,部分设施可列为民生产品。农村基础设施涉及的关系最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产权不清晰上。某些民生产品与某些农村基础设施有密切关系,在这里可以将此类基础设施划归为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围。如人口计生学校的新建,因为接受生殖健康教育、享受免费的生殖健康检查属于全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依此新建一个活动场所就理所当然。类似的,为让农民享受到基本的学习教育权益,国家可以在农村新建图书室等。目前最难理顺的类似农村道路的产权关系。有人认为,村道属于村里的基础设施,所有权属村集体,应由村里建设和管理。也有人认为,村道应纳入农村公共产品范畴。国家的实际做法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给村里大量资金。争议就在这里,国家为什么采取的是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奖代补,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奖励,一种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方式。它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采取激励、诱导等方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奖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国家并没有表明村道属于公共产品而由国家财政负担。笔者认为,国家若有大量的钱,当然可以将此类产品划归为公共产品,由财政负责维护。如果把出行便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话,那么市民可以享受到良好的公共交通,农民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呢?事实上,国家财政的钱目前还是无法承受的。最好的办法,还是依靠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由村里承担维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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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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