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我们又来了——这话说得好像我们很厉害似的,其实大伙儿都知道,谁能厉害得过铁老大呢?
从年初女大学生冷静之死、南方雪灾,再到胶济铁路撞车,沪昆铁路翻车,更加不要说撞死人不赔钱等“小新闻”了,关于铁老大,我们那是经常批评!这一次,是7月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他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已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不过,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就是这样一条新闻,各大报纸均发表了评论,其中新京报和潇湘晨报还是以社论的形式,看起来阵仗很大,气势汹汹,我们又来了!
首先介绍南方日报的评论:《火车退票费存废不是个小问题》。看南方日报评论的意思,是先要提醒大家重视起来,同仇敌忾,一起向铁老大开炮。
那么,到底谁来革除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重庆时报提出的问题。
针对的发改委的“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山西晚报评论说:发改委的表态将铁路法院逼入死角,“发改委只是一个行政机关,而非裁判机关,所以说它对像退票费这样的“合同争议”并没有裁判的权力,真正有权裁判这种纠纷的机构是定纷止争的司法机构”。
因此,这就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新京报的社论认为“力争取消火车退票手续费并非“轻视合同””,新京报评论的意思,这个合同是个“不平等条约”,应予废除。
信息时报说的更直接一些:铁路退票费自身才是法律障碍,“从铁路部门的退票费本身来看,就已经违背了《民法通则》中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存在法律障碍。毫无疑问,他指的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第33条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的一个收费项目。然而,这种规定的本身就涉嫌程序违法——退票费的定价不仅未经发改委批准,而且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听证。”
所以,扬子晚报发出呼吁:17岁的铁路法该大修了。
如果法律这条路还是走不通,大河报评论《取消退票手续费不能止于建议》中说“如果国家发改委实在力有不逮,那么不妨让全国人大介入”。
从南方日报、重庆时报、山西晚报、新京报、信息时报一直到扬子晚报,说了很多。最后是潇湘晨报的评论:退票费博弈为何总是山重水复。这里我摘录长一点:
“早在2003年初,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就出台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退票费到今天还需要以“公民上书”的方式被质疑,说明的恰恰是在广袤的铁道线上,这份《意见》并没有被执行。”——这是发改委前身国家计委pk铁道部,失败!
“2006年,北京一名律师因退票费问题状告北京铁路局,结果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年4月,北京另一名律师因同样问题再次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状告北京铁路局,结果以撤诉告终。就在这次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原告认为被告北京铁路局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上下级隶属关系,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该申请被驳回。”——这是法律pk铁道部,失败!
所以,潇湘晨报评论最后说:““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就这样依然山重水复。”媒体的一声叹息,余音袅袅,全是无奈。实际上,早在年初两会期间,当人们得知铁道部缺席大部制改革的时候,这声叹息就注定埋下了伏笔。小小的退票费博弈何时才能等来柳暗花明?或如一首歌里所唱,“不是在此时,不知在何时”。我们只知道一个大约的时候,那就是铁道部和铁路运输企业不再是多位一体,不再是政企不分,不再是以老大自命的时候。”
撼山易,撼铁老大难。铁老大,你还要牛到什么时候呢?
最后继续关注瓮安事件,不多推荐,还是选择湘晨报的评论:沉痛于瓮安不安的真话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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