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窗 田 磊
2008年年末,折腾了大半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终于启动司法程序,在河北石家庄的4个法庭,20名嫌疑犯接受审判。其中,最为显赫的人物是田文华,66岁的前三鹿集团董事长。
在上下各个环节都缺位的情况下,田文华和她的三鹿集团是整个食品安全制度的牺牲品,他们是中国奶业潜规则的害人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如今,被推上了法庭的中央,接受法律的审判。
在这场近年来最为瞩目的刑事审判中,人们关心,这些“千夫所指”的嫌疑犯最终将获得什么样的刑罚,也更关注,国家意志、司法权威、民意期待,在这场司法活动中将会分别被置于何地?
三种罪名
在石家庄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场审判被称为“三鹿‘8.8’专案”系列案,此次提起诉讼的仅仅是该系列案中第一批处理的案件,涉案的20人分为三类,一是张玉军等6人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这6人可以说是震惊国人的毒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正是他们独家发明的“蛋白粉”成了这场公共灾难的源头,但是,在不少刑法专家看来,恰恰对他们追究刑罚存在较大难度,因为三聚氰胺本身是无毒或者微毒的,仅仅生产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在法律上很难定罪。
2008年9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执行主任尾身茂在马尼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说:“世卫组织总部正在开展三聚氰胺的毒性研究,目前已进入动物测试阶段,但在最终研究报告出炉之前尚无法对三聚氰胺的毒性进行明确定义。”检方最终援引了刑法第115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此6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第二类是耿金平等10人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正是他们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张玉军们生产的“蛋白粉”)添加到原牛奶中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在法庭上,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异议也最少,检方要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按照“毒奶粉”销售数量的庞大和造成的巨大伤害,这10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生意人,成了系列案中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类是三鹿企业的单位犯罪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犯罪,这也是目前公众最为关注,也最具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田文华的个人辩护律师梁子侃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已提交的所有证据,显然尚不足以证明“三鹿企业”或田文华等被告人已构成被指控的罪名,“三鹿”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梁子侃的辩护意见中,被认为最为有力的一点是:至今也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众多儿童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甚至死亡,是因仅服用了三鹿一家的奶粉。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所发生时间段,“三聚氰胺”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标准迟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
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这几乎是整个奶粉行业熟知的潜规则,在后来的检测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内知名品牌奶粉都被测出含有三聚氰胺。30万受害者,如此庞大的数量,是不是都是一直食用三鹿奶粉所致?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取证任务,事实上,三鹿是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承担罪责,而田文华则更像是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牺牲。
也正是熟知取证的难度,检方并没有用原来逮捕田文华时的罪名提起诉讼,将原来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变更为更加宽泛和平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者最要紧的区别在于,前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后者最高无期。这也意味着作为单位犯罪主要负责人的田文华,至少可以免于一死。
著名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田文华等在明知三聚氰胺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生产含有此物质的奶粉,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三聚氰胺本身的化学性质是无毒或者微毒,如果不与三聚氰酸相结合就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以几乎所有国家以前都没有制定其在食品中最低含量的标准;如果对相关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认定很难。”
政府的责任
到2008年12月31日止,20名被告一一接受了审判,但是,既然被检方称为系列案的第一批,是不是还会有第二批案件,还有什么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伴随着第一次开庭,质疑就一直都没有中断,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案件中,为什么没有一个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直接责任部门之外,在法庭披露的三鹿案件细节中,整个案发和处理的全过程,也都有政府部门的影子。检察机关指控三鹿的犯罪过程是从检测报告证实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2008年8月1日起到被勒令停止生产、销售的9月12日止。
梁子侃在为田文华辩护时,透露了全过程:发现问题的第二天,即8月2日,三鹿书面报告石家庄市政府,如实告知了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情况,并恳求市政府出面,请有关职能部门迅速查办这些投放“三聚氰胺”的不法奶户和奶站经营者,石家庄市政府当天就派了副市长和副秘书长亲自来到三鹿,充分肯定了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但没有要求企业停产。
8月20日,田文华再次向石家庄市政府做了口头汇报,8月29日第二次以书面形式汇报,在书面报告中,不仅将企业收到的有关婴幼儿患病的情况作了如实反映,而且还恳请石家庄市政府考虑可否逐级上报,但这些请求并没有得到同意。
“就刑法而言,三鹿案件中,法律上完全有适当的罪名和司法途径来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刑事责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郑鹤瑜副教授说,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郑鹤瑜也承认,整个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20多条规定,虽然对于卫生、环保、检疫、林业等众多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都有相应的渎职刑罚,但是,在我国却极少出现相应的判例,很多罪名几乎都是虚置的,从未出现过判例,在平时的教学研究中,讲到渎职罪这一块,往往都很难找到具体实例。
2008年9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要求,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代。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赵新朝等诸多地方官员也纷纷被免职。就行政责任的追究而言,国家对毒奶粉事件的处理已经相当严厉。
“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目前没有针对政府官员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但并不排除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陈忠林也认为,就三鹿案件而言,完全可能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渎职罪,相信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会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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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磊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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