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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拾荒者
大部分拾荒者都有遭受城管或保安驱赶的经历,有些来得早的,甚至被关进过收容所。
事实上,制度缺陷,意识差异与生存压力,往往导致拾荒者在城市市容管理体制下,行为与生活方式上的无意识的违法,这包括随意的倾倒、翻拣垃圾,非法搭建临时性建筑等。
而当城市执法者根据法规进行执法时,与这些持有“没偷没抢,劳动吃饭”等道德正义感的拾荒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在调查中,大多数拾荒者也认为自己对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拾荒者所面临的诸如居住和卫生条件恶劣等现实问题,从深层次讲,正是这样一些体制性障碍阻碍了他们成为合法的拾荒者。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法律身份与社会地位基本上已经取得了社会的共识。与此不同的是,像拾荒者一类的非正规就业人口,至今缺乏比较明确的法律定位。
以前有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法》),这个《收容法》将乞讨者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该法在1991年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依照该法扩大了定义的收容对象,拾荒者显然属于所谓“三无”人员。2003年,当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最终落幕时,存在了11年之久的《收容法》寿终正寝。
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乞讨、流浪人员由原来受规管、收容的对象变为了受救助的对象,然而,拾荒者并非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因此该办法并不适用于城市拾荒者,他们是自食其力者,并不需要社会救助。
既然法律文本和主流话语都不再公然宣称流浪街头是非法的,也没有公然宣称拾荒者和其他国民的国民待遇有所区分,那么依照“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城市拾荒即为一部分以生存为基本诉求的弱势群体的权利,这种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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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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