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养老转移不能让农民工利益受损
2009年12月31日 07:46大众网-齐鲁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盛大林

那些在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却有可能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甚至可能领到的还没有缴上去的多。

千呼万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了。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笔者以为,这个规定可能损害一些农民工的利益。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都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

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结果可能是:那些在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却有可能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甚至可能领到的还没有缴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农民工在北京、上海、广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个地方打工的年工资都在3万元左右(这个标准并不算高,我老家的很多打工者都达到了这个水平),那么他们每年的个人缴费就有2400元(工资的8%),而单位缴费更是多达6000元(工资的20%,少数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年就是 12.6万元。那么,他们回到老家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 410多块钱。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这还不到12.6万元的一半——这岂不成了“负养老”吗?

那么,有没有比较公平合理的转移接续办法呢?还是有的。比如早有专家提出了“分段计发”的设想,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十五分之几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但不知为何,有关部门却没有采纳这样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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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大林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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