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慕欣:纳个税先权利再义务
2009年12月03日 09:21上海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符慕欣

国税总局官网昨日出人意外地发布“明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被冠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成文日期2009-11-06。这件事,应该被视为税务机关改良“税政”所释放的最新善意。

2009年已近岁末,而“2009年第1号公告”成文于11月6日,而且在成文后耽搁近一个月才向广大纳税人发布——这事难免让人感到有点蹊跷,为人们所提供的想像空间是:选择在此时段发布“告知书”,抑或有“平衡”上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意味。那则“通知”规定,企业所有福利费都将从明年元月起纳入职工工资额度计算范围,此举意味着中低收入缴纳个税的人群将有所扩大,原本就须缴个税的职工则意味着个税税负又有所增加。这事虽说是财政部“干”的,但税务部门作为直接“受益者”,已受到新一波舆论质疑——替财政部背了“黑锅”,所以才有“告知书”突然发布……

不管税务部门是否带有“额外算计”,“告知书”终究首次明确了纳税人的14项权利,然后再强调纳税人的10项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系法制(治)社会公民与国家的一对基本关系。因法制(治)社会乃“公民社会”之本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又须“先”有权利主张“再”有义务履行。

从1978年国内开始征缴个税至今,个税征缴成本一直很高,偷逃个税迄今十分普遍,一个关键的原因,不在于纳税人的思想觉悟和纳税自觉双双欠缺,而在于税务部门长期缺乏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导致过分强调纳税义务而忽略纳税人权利。由此,若较理想化地看待“告知书”的发布初衷,这是税务机关转变观念、注重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一个良好开端。要纳税人如实纳税从尊重纳税人始,这是税政“从良”的起点。

经梳理,由税务机关首次明确告知的14项纳税人权利中,知情权位居其一,保密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司法救济权、索取税收凭证权等权利均被纳入其中。在此之前,许多纳税人虽说缴纳个税多年,但这一连串的权利恐怕都属第一次听说。令人遗憾的是,14项权利中虽也纳入了纳税人拥有监督权,但表述过于原则被“一笔带过”。

查国税总局统计数据,2008年国家共征缴个税3722亿元,占当年国家税收总额的比例为6.4%,成为国家目前第四大税种。而在经济发达地区,个税则已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二大税种,个税的地方提留部分成为地方政府当仁不让的主要财源。此外,开征个税的主要理由是通过“二次分配”来缓解社会贫富矛盾,作为纳税人就有理由对个税使用(投放)情况进行监督,然而以“告知书”的口吻,监督权依然被虚置。

若进一步计较,监督权虚置,又因知情权的长期虚置所直接导致。尽管“告知书”已把知情权纳入纳税人权利之首,但更显遗憾的是,“告知书”对知情权的解释,只限于告知纳税人必须缴个税的法律依据,没有一个字涉及税款使用这一对纳税人而言更为关切的告知。此外,税款使用还当包括征税成本,国内税收征缴成本之高在国际上名列前茅。如此关键性问题,“告知书”统统予以了回避。当然,与纳税人知情权与监督权要落实,牵涉“一系列制度重构和制度创新”,非税务机关一家所能决断,但税务机关显然应该继续担当主要推手之角色。(作者系独立财经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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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符慕欣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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