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翔:透支话费判无期是窃钩者诛
2009年07月04日 07:43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作者:盛翔

潮州中院6月30日对一宗利用某电信企业手机通话话费结算技术漏洞透支话费、以拨打国外声讯台获取回扣牟利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方飞无期徒刑。(7月2日《广州日报》)

纵观此案,首先让人感到不平的是金额与刑期的不成比例。要知道,某些贪官即使贪污几百上千万,有时候也不过十几年刑期;而方飞“盗窃”电信企业不过区区90万元,实际获利才2万元,就被判了无期徒刑,这难免给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感?

当然,如果严格按照盗窃罪来追究,盗窃9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应属合法。关键是,手机用户透支手机费,可以看做是盗窃行为吗?既然你电信企业允许客户透支,那么当然就有欠费不还的可能,这是明确可知的风险;为何客户欠费数额一大,就可以盗窃罪论处呢?确实,方飞不是一般的客户,他有利用恶意透支功能牟利的动机和行为,但他利用假身份证大量开户,都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电信企业应该为此承担失察责任。

更何况,声讯台才是真正的盗窃者。而声讯台的天价收费,恰恰是由电信企业来代扣的。通常的情况是,声讯台与电信企业“联手”引诱手机用户,回复一个短信或者回拨一个电话就是几十上百元,甚至成千上万元;这一次,情况依然是这样,声讯台借助电信企业骗取多达90万元的高额话费,电信企业本指望拿一笔不菲的服务费,却不知道方飞与声讯台背后另有合作,蚀了一把米而已。换言之,如果方飞的盗窃罪名成立,电信企业自己至少也应该是从犯。

某些电信企业长期与声讯台合作诱骗客户,算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客户与声讯台合作骗了电信企业一回,就被判无期徒刑的大罪,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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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翔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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