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该怎样公布一份事故调查报告
2009年07月04日 07:33长城在线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作者:舒圣祥

有关调查机关不要以自身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口吻,来代替阐释调查报告科学准确的必要性。公布调查报告不仅仅是一个基于程序要求的宣读过程,更应该是一种自我论证和解疑释惑的过程。

7月3日这一天,有两个引人关注的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一个是6月5日成都公交车大火事件,警方查明,此事件是一起特大故意放火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云良已当场死亡;另一个是6月27日上海倒楼事件,调查结果称,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大楼两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而就在前一天,法航空难事故的首个调查报告也对外公布了,报告显示:一个月前在大西洋坠毁的法航空客A330客机并没有在空中解体。

粗略比较一下不难发现,法航空难事故这份长达76页的调查报告,更像是一种阶段性的情况介绍,它并未给出明确的坠机原因;而我们的两份调查报告,都非常明确的给出了不带任何推断与猜测色彩、几乎就是不容置疑的事故原因分析,调查报告本身却非常短,连记者拿到的全稿也不过几页纸,而且重点全在结论的陈述,而不在结论得出的具体依据和逻辑分析。

当然,法航失事客机的黑匣子并未找到,不能给出明确坠机原因是基于实际情况。而且,事故调查报告在科学准确的基础上尽可能给出明确的事故原因分析,非但不是什么问题,反而既是事故调查的目的所在,也是公众的知情需求所在。问题只出在这个前提上,即:如何让人们确信事故调查报告是科学准确的?

我认为,一份令人信服的事故调查报告,不仅是要给出一个最终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要摆出翔实的证据和细致的分析,以充分向公众展示和证明调查结果的科学准确性。事故调查报告引起一些质疑的声音并不奇怪,在国外亦是很普遍的正常现象。问题是,有关调查机关不要以自身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口吻,来代替阐释调查报告科学准确的必要性。公布调查报告不仅仅是一个基于程序要求的宣读过程,更应该是一种自我论证和解疑释惑的过程。

比如成都公交车大火事件,调查报告基本是以一个结论来支持和推导另一个结论,而缺少直接的证据。而这样的直接证据,其实应该是不难提供的。比如,张云良案发前从成都寄出的那封遗书,可否公开;车内现场勘验可证明点火区域的照片,可否公布;几十位幸存者对当时情况的描述,能否摄制成视频资料现场播放———公布这些本不是什么难办的事情,关键是有关部门是否有这种意识。

再说上海高楼倒塌事件,短短6天时间就拿出如此口气断然的报告,本身就难免让人怀疑其科学性,尤其是“原勘测报告经现场补充勘测和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原结构设计经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大楼所用PHC管柱经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套说辞,在我看来,的确有基于某种目的而简单下结论的嫌疑。调查报告不该如此惜字如金,而应该按照专业要求详细给出具体数据和分析步骤。而且,还应该附上专家组的名单和专家的签名,以示对公众的负责。

政府部门主持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往往都是给事故定性的重要文件。它要经得起公众和时间的检验,只有立足于翔实的证据和细致的分析之上。法航空难事故长达76页的调查报告尚且不敢贸然给出定论,我们不过短短几页甚至几行的调查报告,却总是展现出一副不容置疑的面孔。如果不是有意如此,只能说我们对事故调查报告这门艺术的掌握,还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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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圣祥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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