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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报:给官员权力市场化构筑法纪红线
2009年08月15日 08:12上海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上海倒楼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时,涉案地产公司被指存在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入股。后经调查,该地产公司18名股东均非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中既有违规提名任命的,也有镇属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及社会人士。但这并非打消舆论对官员权力市场化现象的质疑和批评。

前天,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不由让人把目光聚焦于同一问题上。根据检方起诉,陶建国利用职位便利,收受钱款和房产贿赂总计约1485万元,其中包括价值1379万元的29套房产。

该案令人瞩目的地方不仅在于当事人涉嫌受贿金额巨大,更在于其利用手握地产相关审批权,与多名基层干部联手开发房地产获利。据悉,陶某和几位“身处要津”的基层官员于1998年共同注册成立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2000年他又与人成立和运作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计入其受贿金额的29套房产便是参与两家公司“经营”期间的“收获”。也因如此,陶某当庭翻供,称其财产大部分为“经营所得”。

陶某为何翻供不得而知,但不排除基于认罪量刑上的考虑。相对于受贿罪,官员及其亲属经商行为的违法成本显然要低得多。新近一期《瞭望》周刊也提到: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即使经商,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一般也只是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其所获利益的处理,因为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往往只好“既往不咎”。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领导干部经商逐渐呈公开化趋势”的一个重要缘故。

官员经商的违法成本如此之低,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相关法规和文件对官员权力市场化的界定模糊不清,缺乏更加明晰、严厉的惩罚措施所致。

虽然早在1984年,国家就强调“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原则。国家《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对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任职作出规范。但对于相关行为,顶多开除公职或限期改正,以及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中,官员及其家属从事经营活动往往并不构成贪污受贿等情节,很难依法严厉惩处。这就等于为官员权力市场化打开了方便之门。陶某当庭翻供,并极力撇清其职权与经营活动之间关系,恐怕也正是因为存在类似侥幸心理。

因此,面对泛滥成灾、形形色色的官员经商现象,迫切需要从党纪国法上构筑一道红色警戒线,明确其规范对象,强化其监督和惩处力度,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官员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讲,一是要明确主体,赋予纪检和反贪部门相关监督职能;二是要制订统一的专项法规,或在《公务员法》中作出更加详细的规范,进一步完善申报、监督、问责和惩罚体系,特别是要建立和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家属从业申报制度;三是要清晰界定官员及其家属、关系人所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范畴,只要和官员手头权力具有关联性的市场领域,坚决“禁止入内”;四是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主动出击、及时介入,切断权力和市场之间的灰色纽带。

官员权力市场化给社会公正和市场公平带来的严重危害性自不必多言。以该案为例,陶某手中握有“一书两证”审核权,与其参与经营的地产项目具有直接密切的关联,多年来却一直没有被发现和查处,法规缺失与监督缺位之现状,由此可见一斑。就此,我们不能不再次呼吁,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全市房地产行业展开专项清查,严惩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参与土地和地产经营等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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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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