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评论 > 正文
长平:黄段子是性骚扰还是色情言论
2009年08月15日 08:11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长平

最近中原一带似乎“黄祸”泛滥,令地方官员忧心如焚。先是河北省深泽县纪委出台红头文件,禁止党员干部使用手机传播“黄段子”,违者不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单位领导也要受到株连。更令人惊讶的是,为了整治“黄段子”,该县一个月内竟然组织了480场专题讨论会。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最近也出台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其中规定,如给别人发“黄段子”进行骚扰,发1次可被拘留5日,如果发3次则可被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相比之下,河南的办法更合乎情理一些,不过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既然是法律,就要有清晰的法理。打压“黄段子”,到底是把它作为性骚扰呢,还是淫秽作品?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如果是性骚扰,除了和性有关的短信内容外,还必须由接收短信的人确认,这是不受欢迎的信息,让他/她觉得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作为民事侵权案,应该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河南的《标准》中也提到这一点,惩罚的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黄段子”。但是我不知道,河南警方是否清楚,生活是否被干扰只能由当事人认定,而不能由警方或他人代办。

显然,按照性骚扰的定性,无法广泛地打击“黄段子”,似不符合河南省立法的本意。此《标准》实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细化,其中要处罚的行为,既包含了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也包含了利用电话等传播淫秽信息。后者是把淫秽信息作为一种违禁言论,不管是否骚扰他人(当地媒体的报道中也特地强调了这点),警方都可予以制止和惩罚。

就本法的规定而言,河南的细化标准涉及到对 “传播”的理解。本来,按照性骚扰的原则,情侣之间的打情骂俏,虽然含有涉性信息,但是由于你情我愿而不在惩罚之列。但是,按照违禁言论来处理,不管是否受欢迎,都在禁止之列。禁止私下调情显然有违人伦,所以要惩罚必须以“公共”作为理由。也就是说,此法中的“传播”应该被理解为公共传播,也就是同时对多人发送才算数。这样的话,河南的《标准》似乎不怎么符合法律的“标准”。

回头再看河北深泽县的做法,这样细致的法理分析显得多余。个人涉黄,单位领导也受牵连,实在是于法无据,难怪要由纪委来发文。一个月开480场会议来讨论打击“黄段子”,更令舆论哗然。大家忽然明白,比“黄段子”更应该禁止的,是这种滥用行政资源的行为。

人们至今还不明白,为什么这两地政府突然间横眉怒目地打击“黄段子”?深泽纪委的文件中说,“黄段子”“不仅毒害人的心灵、涣散人的思想,而且侵蚀道德意识,已成为滋生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腐败的温床”。过分热衷于色情信息,固然显得精神空虚,趣味低下,但是党员干部并非未成年人,真会没出息到看了几条“黄段子”就干出不道德的事,甚至搞起腐败来了?而且可以心想事成?听起来,这比过去“红颜祸水”的逻辑还要荒唐。如果事情真有这么离奇,那么也应该列举一些案例和数据来。

很多人猜测,也许是因为“黄段子”里藏有领导害怕的信息,比如讽刺官风、揭露腐败等。这种猜测并非没有道理。且不说熟悉民间语文的人都知道,政治笑话和色情笑话向来交相辉映,即便是“黄段子”本身,也从来都是言论自由的一个晴雨表。

色情言论总是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但是很少有官员意识到,它还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联系在一起,因此应该特别谨慎地处理。言论自由的意思并不是人们只有说高尚的、有用的话的自由,它也包含说低俗的、无聊的话的自由,只要这些话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就行。是否对别人构成伤害,需要经过严肃的法律认定,而不是仅仅数数发了几条“黄段子”。

任何地方政府加重处罚、加大力度打击“黄段子”,等同于收紧言论管制,这需要充足的理由。对于发表“黄段子”的自由的计较,并不是因为我觉得色情言论有多么好,而是担心公权力过分随意地对待公民权利。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长平   编辑: 李志题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