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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明:法庭不是贪官吟诗作对之处
2009年08月15日 08:10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余清明

昨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冈市委原常委、原统战部长、原总工会主席操尚银受贿案。操尚银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念出自己所写的《悔恨诗》。(8月14日《武汉晚报》)

笔者不禁想起一幕幕法庭上的“贪官忏悔图”:去年11月,收取“好处费”159万余元人民币及4000美元的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原建设处长郭敏雄,庭审时,含泪念近千字的悔罪书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山东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用半个多小时回忆了自己从小学到大学到成为国家干部的人生经历,想争取宽大处理的心情非常迫切。”

虽然没有旁听上述贪官的庭审,但我们不难想象“悔恨诗”、“悔罪书”和“回忆录”的大致内容:首先追忆自己的奋斗人生,强调自己曾经为国家作过多少有益的贡献;然后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责和忏悔;最后希望得到从宽处理,获得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嫌疑人的眼泪和认罪态度很可能也是真诚的。但如果任由嫌疑人在神圣的法庭上自由发挥,大讲“坎坷创业史”或者“认为自己认罪态度好、对黄冈作出过重大贡献、身体有病,这些都应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的“外行话”,或“对不起组织、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家人”之类的废话,是不是与庄严的气氛有点不协调?

“悔恨诗”、“悔罪书”和“回忆录”的目的不外乎是想以情动人,给法官增加一点“印象分”,争取从宽处理。

法庭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判是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过去的贡献、今天的忏悔、明天的“保证”都丝毫不能减轻罪责。嫌疑人当然有为自己辩白的权利,但动辄吟诗作对,甚至大念数千字的悔罪书或者细述半个多小时的“回忆录”,显然是对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神圣的法庭,可不是贪官吟诗作对讲故事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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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清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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