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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安全应该问责到底
2009年07月04日 03:51京华时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近日,为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辽宁省出台“终身负责制”新规:中小学校长作为具体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在位时建的校舍,若干年后出了问题,即使该校长交流到别的单位或者退休,同样要被追究责任。

校舍安全,关乎生命安危,怎样重视都不为过。作为学校法人,校长责任之大、肩负之重,不言而喻。一位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校长,能让一座破旧的教学楼在大震灾中巍然屹立,保全全校师生的生命;而有的人却敢从学校基建中谋取私利,把校舍变成“豆腐渣”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用“终身负责制”来约束校长,不失为一种制度建设的尝试,对校舍建设的安全保障有着鲜明的警示意义。

然而,应该对校舍安全“终身负责”的却不仅仅是校长。校长受教育部门委托管理学校,固然应对在建校舍质量承担相关责任,但也应该看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建设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于全民。正因如此,《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也明确指出,对于校舍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我们在办的,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全国各类中小学校共有38.8万所,校舍面积达15.56亿平方米,校舍安全战线漫长,责重如山。

从责权相应的角度看,如果校舍建设资金的拨付权、建设项目的招标权、校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的选择权都掌握在职能部门手里,问题就可能比较复杂。我们也应在制度上解决,不能让“有权的无问责之忧,无权的有担责之虞”。明确地说,确保校舍安全,职能部门不能缺位或淡化责任。只有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豆腐渣”工程才能根本杜绝,校舍的安全才有坚实的保证。

摘编自《人民日报》7月3日 文/袁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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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新文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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