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市业主马耀军拍录法院执法被拘15天,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据《广州日报》7月2日报道)
从情理上说,审判是一个思辨过程,为防止法官判案受各种外界因素干扰,严禁拍照摄像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然而,执行是落实判决的过程,是非已定,执法部门依法做自己该做的事情,自然没那么多“回避”的讲究。
至于所谓“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翻遍法令,也找不到我国有规定禁止拍摄法院执法一说,至于拍摄对法院的执行构成妨碍,显然属于欲加之罪。
这种莫名其妙的“习惯”竟然是法院的小脾气,这实在让人后怕:一者,按照“法无禁止无不可”的原则,眼下看来,还要在法律禁止之外横加一条“法院习惯”,不然,你随时有被拘的危险,这等于生生剥夺了公民自由与权利中的部分领地;二者,当地法院的这种“习惯”于法无据,即便想遵守也难。除了“讨厌公民拍摄执法录像”的“习惯”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习惯”?公民的正当言行怎么就惹毛了这些奇怪的“习惯”?
最该依法而论的地方却对一件关涉公民权利的大事给出“习惯性”的解释,实在是让人瞠目。这种于法无凭的“习惯”,这种随意拘留、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冲动,还真不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所谓“习惯”,说白了就是权力的自由裁量,爱干吗就干吗,看谁不顺眼就整你一下,以此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官威。这种“习惯”往往有两个特点:一是必然集中在实权部门,无权者是养不成这样的“习惯”的;二是长期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部门,因为没人说,所以说不得,因为没人碰,所以碰不得,格局忒小,脾气甚暴。
这些“习惯”究竟是怎么养成的?一言以蔽之,就是规制权力的体制出现了程序性漏洞,还没有及时为之打上民主法制的补丁。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捷径可以考虑,那就是尊重并切实保护好公民私权。
摘编自《东方早报》7月3日文/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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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桂芳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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