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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灵宝贴案反思莫把批评当诽谤
2009年04月20日 07:58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童大焕

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并不会削弱政府的权威,反而会使政府不断地纠正错失,从而越来越有威信。而且,也不能苛求其每句话都100%准确。

在社会舆论关注下,河南灵宝籍上海青年王帅因在网上批评家乡政府而遭千里追捕、羁押事件终于呈现“形势好转”的迹象:河南省副省长秦玉海4月16日公开承认错误并向王帅道歉。同日,灵宝市委、市政府向媒体发出《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表达了同样意见,并表示将按《国家赔偿法》对王帅予以赔偿。但王帅“诽谤案”的峰回路转,充其量只是“小胜”,在它的背后,灵宝帖案中的违法征地更要有交代有追踪。

这几年,以“诽谤罪”的名义制造“当代文字狱”的案件接二连三。王帅案和一些地方“进京拘捕记者案”的发生表明,即使批评者身在异地,不在被批评政府的管辖之下,也并不完全自由和安全。对于地方政府和警方来说,某种程度上仍能够“一切尽在掌握”中,这无疑让人不安。如秦玉海所言,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办理。

如果定诽谤罪,诽谤罪有两个要件,一是自诉案件,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就这两条而言,王帅的情况不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其中会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解释权往往掌握在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手里。他可以先把你抓起来、羁押起来;也可以在舆论压力下还你自由,赔偿道歉。此事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因此,更根本的问题是,法律上给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模糊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当地有关部门认为你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可以动用公权力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并提起公诉,即使没判你入狱,也够你喝一壶的。

由此看来,至少也应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做出严格的司法解释,严格规范和限制政府使用这项权力,以保障公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自由。近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年)》明确提出: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我们还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这样的共识: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并不会削弱政府的权威。相反,它会使政府不断纠正错失,从而越来越受尊重,越来越有威信。我们还必须建立这样的共识:人民批评政府,就是爱国爱家乡的重要方式。正如作家林达所言,“假如政府做错事,你严厉批评政府,那是希望它改善,这就是建设性。”

我们还须建立第三个共识:公民监督和批评政府时,不可能每句话都100%准确,因为社会上8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里,公民又没有侦查、核实、调查的权力和能力。但是,面对批评和质疑,政府却有解释、说明、澄清的义务。

(作者童大焕,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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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大焕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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