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备受关注的“周老虎案”在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上诉人周正龙这次是大包大揽,将作假的责任全揽在一个人身上,并以此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愿以偿地获得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的轻判(11月18日《检察日报》)。
终审裁定已经生效,周正龙本人也表示“比较满意”,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似乎就此出笼了。然而,台上的戏唱完了,台下的观众似乎还颇有意犹未尽的遗憾———假虎照真的是周正龙一个人的杰作吗?根据目前的报道,除了周正龙本人的供述,其他证据还是显得有点脆弱:周正龙的律师顾玉树提出,周正龙在口供和庭审表述中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应为周正龙测谎,被法庭拒绝了;律师所提出的“请求法院对照片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虽然得到了批准,但在17日的庭审现场,人们并没有看到这一关键的证据出现;还有,周正龙本人的证词本身也显得扑朔迷离,虽然将作假的责任全揽在一个人身上,但周正龙对如何拍摄完成假虎照的细节却说“记不住了”,认罪态度虽好,真实性则难免令人猜测。正因为这样,尽管庭审从早晨8点半一直到晚上10点10分,长达14个小时之久,似乎“仍然无法廓清笼罩在周正龙及虎照上的层层疑云”。
笔者以为,一个案件的处理要令旁观者看得“痛快”,第一是真相需要大白,让人豁然开朗;第二是适用法律正确,让人心服口服。忽然联想起一个著名的让人“痛快”的案子来:有一老头儿蹲在西瓜田里偷吃西瓜,恰巧碰到恶少调戏一位手抱襁褓的美少妇,老头上前阻止,未料在威胁利诱之下,老头反而做了伪证,污蔑少妇偷了恶少的三个西瓜,于是双双告到县太爷张飞那儿去。张飞判定少妇“败诉”,并指令恶少将自己的西瓜抱走。恶少傻眼了———我两只手怎么抱得走三个西瓜呢?真相一下子“跳”出来了———你抱不起,这个怀抱婴儿的少妇又怎么抱得起呢?“张飞审瓜”的案例就叫人看着“痛快”,因为这个张县令遵循着一条司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首先致力于在事实问题上弄个水落石出,在此基础上再去适用法律(尽管是汉朝的法律)。
毫无疑问,张飞“以事实为依据”的作风也不悖现代司法精神。不仅如此,他查明事实的办法在现代法中也有其依据———侦查实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就专门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所谓侦查实验,就是为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一种侦查方法。早在1800年前,张县令就通过“侦查实验”的办法公断了一桩“偷瓜”疑案,留下了一段千秋佳话,旬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可能是一时疏忽了,居然放过了这么个“效法前贤”的好机会。其实,周正龙这个案子是最适合用侦查实验的办法查明真相的。既然周正龙承认自己作假,并称是一人所为,那干脆就把法庭当庭出示的“老虎年画、傻瓜照相机一台、38张胶片”等作案工具再交到他的手里,还尽可以提供周正龙需要的其他工具,让他再“PS”出一张“华南虎”来。如果人家周正龙真的能手到擒来,那么,即使新的“华南虎”不如以前的精美,即使人家一再强调上次造假的细节“记不住了”,相信也会让绝大多数人心悦诚服的。
我们的司法人员自然是深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诉讼原则,远非一介武夫的张飞可比,如今的侦查技术更非1800年前的水平,可案子办到了让观众看着“迷雾重重”的地步,可见,比起张飞,这里必定还是缺了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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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春元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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