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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勇: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为何仍在酣睡
2008年11月18日 07:42东方早报 】 【打印

作者:石勇

据近日,身为律师的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结果。对此,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分析:“由于国内还没有先例,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11月17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在2008年5月1日起已经施行,这等于在公开政务信息上向公众做出了郑重承诺。那么,为什么沈阳市这几个政府部门的财务信息公开还“难度极大”,莫非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施行”了半年后,一些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仍处于酣睡之中?

正如温洪祥所说的,公民对于政府的每一笔钱是如何花掉的有知情权,而且也有监督权。这其中的道理已经不用过多解释: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的公民的“代理人”,征税乃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非一己私利,因此,其财务状况应曝于阳光之下。

正因如此,2007年4月5日《条例》颁布。《条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应予公正公开。而地方政府大部分部门的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账目,以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财务状况,一般不会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更谈不上涉及国家机密,因此理所当然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的内容。

“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这个解释无法令人信服。判断信息是否应公开,《条例》是唯一的标准。“极其敏感”、“难度极大”,是不是《条例》赋予其合理的解释理由呢?如果不是,公开财务审计信息就无从回避。

可以说,信息公开既是政府对政治义务的履行,同时也是有效震慑腐败的反腐利器。一旦阳光照射进权力运作的各个阴暗角落,公众盯住官员拿钱的手,看清了每一笔钱的走向,贪腐也将难有容身之地。

不可否认,《条例》颁布后,很多政府部门也做出了“政务公开”的姿态,比如通过网络、报纸、黑板报等公开了一些政务信息。然而,大部分这些信息都无关痛痒,其“公开”也流于形式化。公众从这些“公开”的信息里,并不知道政府官员们到底干了什么,而钱又是怎么花的,或揣进了谁的口袋。

这个事件更让人忧虑的地方在于,对一项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法令条例不认真履行甚至抵制,这无疑会损耗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人民日报》对这一事件的报道意味深长,它可以给我们透露一个具有规范性的信息:上级政府应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但是,即使舆论和上级可以促使沈阳市的几个政府部门公开财务状况,仅仅这一点也难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性拐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设计在一开始就是有缺陷的。根据条例第三条,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乃是各政府办公厅(室)。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的,交由各政府办公厅(室)当然没什么问题,但监督这一块不交给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却有问题——毕竟信息公开乃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来的,而政府又怎么可能进行“内部监督”呢?

(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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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勇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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