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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与中国特色的君主政治
2008年11月17日 17:43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

长期保持土地双重所有、不能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古后期发展缓慢、近代以来急剧落后的重要原因

地租水平高就是劳动力价格低。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初,我国各省的农业短工工资,最高为80文、最低为20文,90余年没有多少变化。[17]劳动力价格长期比较低,就缺乏发展农业机械的必要性。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农业国家,但农业机械化严重滞后,这是基本原因。

双重所有是在保证国有前提下实行民有、以国有为手段保证赋税(地租)、以民有为手段促进生产的土地制度,耕者有其田始终被限制在这一范围内,成为富国优先制度。因为有利于富国,这种制度得以长期保持。

长期保持双重所有使得我国土地制度呈现这样的特征:实行国有比较容易,凭借权力兼并比较容易,实行耕者有其田比较困难。始终不能实行真正的耕者有其田,又限制了富民。

足寒伤心,民寒伤国。中古后期我们的国家发展缓慢、近代以来急剧落后,正是这种制度的长期结果。

注解:

[1] 翦伯赞:《秦汉历史上的若干问题》。

[2] 侯外庐:《汉代社会史绪论》。

[3]《史记·晋世家》。

[4]《吕氏春秋·审分览》。

[5] 《汉书·食货志上》。

[6] 战国时一亩约为现在的三分之一、一石约为现在的五分之一,这里仅计算比例,未折算。

[7] 《国语·周语上》。千亩是周王室畿内的“公田”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一块标志性的“公田”,是周天子举行传统的“籍田”仪礼的地方。实行“履亩而税”后,这一代表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仪礼也就没有意义了。

[8] 《史记·秦始皇本纪》。

[9] 《史记·秦始皇本纪》裴駰《集解》引语。

[10] 《新唐书·五十一卷》。

[11] 龚书铎总主编:《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37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2]全国人大1960年颁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粮食亩产水平的规划要求是到1967年实现“458”,即黄河以北400斤,淮河以北500斤,淮河以南800斤。

[13]《史记·萧相国世家》载,萧何曾多次购置田宅。

[14] 龚书铎总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晚清卷载:李鸿章家仅在合肥东乡原籍的土地有30万亩,占该乡土地的三分之二。

[15] 《明世宗实录》卷102。

[16] 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21卷53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7] 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17卷45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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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王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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