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服从国有,国有尊重民有——双重所有是君主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双重所有并不是平等的,国有高于、大于民有,民有必须服从国有。春秋战国时的土地就开始自由买卖,宋元时的租佃权就可以有偿转让,古代土地制度一直相当灵活。但前提是服从国有。二者之间类似某种大小产权关系。
双重所有并不是租佃制,国有又必须尊重民有,不能像地主那样随便收回土地。像王莽(前45——23)和满清初期那样把土地完全当作君主所有而胡来,也不行。王莽改制是打着恢复上古公有制的幌子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自然行不通。满清统治者“圈地”是以奴隶主所有的观念在长期双重所有的土地上恣意圈占,自然民怨沸腾。其共同原因是无视民有。
双重所有是君主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如同需要保持户籍制度的某些领主制成分,使得人民既是编户齐民、又是领民一样,也需要保持土地制度的某些领主制成分,使得土地既是民有、又是国有。这是最有利于君主政治的制度选择。
所以,开明君主都明确坚持土地国有,又努力维护土地民有,通过抑制兼并等手段巩固双重所有。
相应,造反者们的口号大多是“等贵贱,均贫富”,在经济上是以暴力打破兼并,在政治上是以暴力夺取土地分配权,也就同样是巩固双重所有。
在经济以农业为主、财政以田赋为主的庞大国家中,土地的双重所有不可能改变
双重所有,是在农业经济条件下能够有效平衡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土地制度。只要经济以农业为主、财政以田赋为主的基本条件没有改变,土地制度在任何方向上的偏离,无论是单一国有方向还是单一私有方向,都必然表现为或是影响农民利益直至严重打击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或是影响国家利益甚至直接削弱国家掌握粮食的能力,因而都会被实践迅速纠正。
长期以来,我们给这个问题赋予了极为浓厚的理论色彩。竖看历史,这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个实践问题。我国的土地制度一直被赋役制度所绑架,仅仅是赋役制度的一部分。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土地制度开始摆脱财政束缚,这一点会表现得更加明白。
只有摆脱欧洲模式的束缚才能认识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
古代西欧的君主们从来没有掌握过这样强大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谁的土地就是谁的,君主的归君主,贵族的归贵族。所以,西欧一些国家很晚才形成统一的税收制度。所以,英国的君主才需要和贵族地主们商量税收
问题,税收也逐渐成为代议制之母。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统一的税收制度,但中国的皇帝从来不需要和地主商量税收的高低,中国的地主们更不敢有此奢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绝对不是一句空话。但皇帝这个地主又绝非一般的地主。他兼具君主和地主双重身份、享有君主和地主双重权力、占据君主和地主双重优势。在经济制度层面,这是中国君主社会和西欧君主社会的主要不同。
在西欧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很难理解、很难解释这样的土地制度。如果只准用西欧理论来解释,就难免会突出和西欧相似的历史事实、忽略和西欧不同的历史事实,也就难免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培育了辉煌的古代文明
双重所有以权利明确的国有取代了模糊的“公田”,成为庞大的统一君主国家的基础。君主的一切权力,都建立在这种统一的土地所有权之上。没有这种权力,君主就很难成为统一的君主。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绝对的、单一的私有制。因为,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它威胁君主权力、威胁国家统一。
双重所有以权利明确的民有取代了模糊的“私田”,在君主政治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应了小农经济的需要,尽可能地利用了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积极性,前所未有地解放了生产力。中国历史上,也从来没有过绝对的、单一的国有制。因为,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它效率太低。
双重所有又为集中财力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华文明的许多标志性成果背后,都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力量。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既适应大——统一的君主国家,又适应小——分散的小农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既能保证统一国家的经济需要,又能保证老百姓得以温饱。长期领先的中华文明,就是在这样的土地上生长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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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王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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